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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2022-05-25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

用合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