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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斗星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2022-07-02  

                                                                                          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
                                                      [2021]海字第 029-3 号


致: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斗星通的委托,担任北斗星通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北斗星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北斗星通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
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
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
件相符。

    3.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其他专业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
何保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北斗星通为本次调整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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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除本法律意见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所用简称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
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的简称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了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
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
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亦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被授权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回
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按照 15.2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8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四)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价格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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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2),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
除已回购股份 5,018,178.00 股后的 507,181,819.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85738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二)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发生派息事项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
整方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之后,预留授予价格=15.23-0.0585738=15.17(元/股)

    经过本次调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由 15.23 元/股调整为 15.17 元/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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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              王肖东:__________________




                                         从   灿:__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