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7-26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材料进行
认真审阅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核查:
1、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
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均为合并报表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详
见《2022 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担保情况部分。公司不存在对控
股股东或者关联方进行担保的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
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支持全资子公司佳利电子的业务发展,为其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控股子公司员工激励平台管理人股东变更暨关联交易额度调整的
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员工激励平台管理人股东变更暨关联交易额度调整,不涉及
出资定价调整,不涉及出资总额变化,亦不会导致所涉及徐林浩作为该计划的激
励对象的关联交易额度发生变化。公司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控股子公司北斗智联与公司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斗智联为推进业务拓展以自有资金 510 万元投资同行业
具备协同作用的企业并委派公司副总经理徐林浩担任其董事,通过股权合作实现
市场各方优势资源共享及技术赋能。同时,徐林浩以自有资金 150 万元参与投资
该企业。公司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六、关于子公司真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真点科技业务发展及研发需求,真点科技的各股东(不含员工合伙人
激励平台)以 3 元/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以自有资金向其增资,符合相关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公允价格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公司
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许 芳
刘国华
刘胜民
202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