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8-09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22]3 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
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
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特制订《北京北斗星通导航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在兼顾公司正
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实现公司长
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以保证同股同权同利。
2、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除特殊情况外,每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5%;最近三年以现金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应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5%;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特殊情况是指:1)当年每股收益低于 0.1 元人民币;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低于 0.2 元人民币;3)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达
到或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2、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了充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五)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