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09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议案的
相关文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的经营、财
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
定,具备发行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募集
资金的运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4、公司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
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制定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
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
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亦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
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8、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
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提请授权事宜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
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实施。
二、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没有违反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
在补充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周儒
欣及其一致行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本次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许 芳:
刘国华:
刘胜民:
2022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