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2022-09-08
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2021]海字第 029-5 号
致: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通”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就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现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北斗星通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
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
相符。
3.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
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其他专业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
任何保证。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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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必
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5.除本法律意见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所用简称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
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
意见》的简称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
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
(三)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1.24 元/股调整
为 21.18 元/股,并对 63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的 43.224 万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宜
(一)调整前的首次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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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21.24 元/股。
(二)分红事项对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
派息事项的,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出具的说明,公司于 2022 年 6 月实施了 2021 年
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5,018,178.00 股后的 507,181,819.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85738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鉴于上述分红事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扣除上述分红合
计 0.0585738 元/股,为 21.18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因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部分激励
对象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能解除限售,部分激励对象
申请放弃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
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退休而离职、病休而离职、公司依据《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一条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
和。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已离职,公司拟对已离职的 1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3.6 万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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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
绩效考核系数划分为 A、B、C 三个档次,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
为 A、B,激励对象可按照当年度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不能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44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
公司拟对其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 4.22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因参与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个人申请放弃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6 名激励对象于 2022 年参与了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为避免重复激励,激励对象个人申请放弃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第二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七)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6 名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因其参与子公司激励计划时,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
已达到考核标准,公司董事会决定为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6.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
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并对其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15.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前述三种原因合计需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3.224 万股,占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9.6698%,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842%;回购价格为 21.18
元/股(21.24 元/股-0.0585738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方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相关手
续。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
本次回购注销方案符合《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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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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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的签
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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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灿:__________________
二 0 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