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运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黄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林路 9、11
号广电运通行政楼 6 楼多功能厅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
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3.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
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临时)会议决议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跃珍主持。
经验证:
1.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 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有权出席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或者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说明、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和联系人等内容;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林路 9、11
号广电运通行政楼 6 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途径和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
络投票的时间符合公告的内容。
本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所持及代表股份合计
1,295,107,80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412,778,551 股(已扣减已回购股份
16,107,174 股)的 53.6770 %。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1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拥有公司股票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同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
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
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 2018 年 11 月 8 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008,42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2,412,778,551 股(已扣减已回购股份 16,107,174 股)的 0.1661%。基于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本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
数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1,299,116,23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412,778,551 股(已扣减已回购股份
16,107,174 股)的 53.843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变更业
绩承诺的议案》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 表决
与会有效表决
表决权股份 反对票数 表决权股份 弃权票数 表决权股份
权同意票数 结果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1,299,097,435 99.9986% 10,000 0.0008% 8,800 0.0007%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表决
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 有效表决权股 有效表决权股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弃权票数 结果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7,124,376 99.7368% 10,000 0.1400% 8,800 0.1232% 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就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丽华
负责人:王晓华 黄 菊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