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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电运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9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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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

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

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

及时对外披露。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

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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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或独

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

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并对外披露。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和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对外财务资助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十二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财务部提交财务资助

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应当保证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

    第十三条 财务部收到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提交的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

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后,应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偿债能力等方

面的调查,出具审核意见;由审计部门对财务部提供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核后,按照本制

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财务资助事项对外披露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

续和被资助对象资助资金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变化情况,积极防范

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由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预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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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

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责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

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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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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