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运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和打
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
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及时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和有
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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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作出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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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登记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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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
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按照本
制度附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
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
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当下列重大事项发生时,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按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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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有权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
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
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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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档案》提交至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
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
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需根据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
规定,于重大事项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
重大信息,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含变更情况)报送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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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
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
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
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
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资
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
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
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罚,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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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备案,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
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高比例送转股份”是指:每 10 股送红股与公
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者超过 5 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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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编号:XXXXXX
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序号 身份证号码 所属单位 职位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容 处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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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请完整填写本表,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涉及到行政管理
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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