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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电运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29  

                                                                                 监事会议事规则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会议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

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

                         第二章     会议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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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

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同时建立对监事会的信息传递机制,

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财务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召开前十日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临时

会议应于召开前二日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第八条 监事会通知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全体监事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内外部审计人员等其他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回答其所关

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可视电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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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电话会议、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第十三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为:监事根据职权要求可单独行使监事监

督职责,提出监督报告;若做出重大决议决定,经监事会成员集体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监事会会议采用记名方式的书面表决或举手

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允许保留个人意见, 并予以记载。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会议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监事出席情况、审

议事项及其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规定需公告决议的,还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    散会

       第十九条 会议议案全部经过审议并形成决议和通报后,会议主持可以宣布
会议解散。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会议无法进行时,会议主持
也可以宣布会议解散。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

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会议审议事项;监事发言要点;每
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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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

保存1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之一,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

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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