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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报 喜 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4年8月)2014-08-27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

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

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

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

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

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

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得将募集资金

                               2
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公司也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

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臵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

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臵募集资金专户。 公

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

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

得深交所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3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投

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

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

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

                            4
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授权范围的应

报董事会审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

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

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

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

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七条     为提高公司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

用,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

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建设资金。为便于第三方监

管,公司须与专户银行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事宜纳入监管范畴。

    本款所指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是指公司在

募投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向项目的工程承包方、设备供应商等

支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项时,先行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然后

从募集资金专户再臵换出等额的募集资金到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作为收款人或者被背

书人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的银行承兑

汇票。

                              5
    第十八条     凡涉及募投项目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每一笔支

出均须由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照本章第十五条规定进

行审批。为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必须完善相应内

控制度,严格履行相关申请和审批手续,严格把控各个环节,做

到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

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

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按季度向财务部和证券投资部报送

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计划进度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募投项目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

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二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

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

并详细说明原因。

                              6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

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

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

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臵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投入

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臵换实施前对外公

告。

       第二十五条   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

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7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原则上投资产品

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

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集资金闲臵的原因;

    (三)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安全性及产品

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8
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

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六)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权等证券交易;

    (七)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

    (八)承诺在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

进行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

    (九)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使用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用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9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

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

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

计划的进行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10
    第三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

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

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

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保荐机构、独立

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

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12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

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

金,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三十三条     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

                              11
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上市公司可以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公司拟将

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募集资金到帐超过1年;

    (二) 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 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四) 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 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

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三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

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

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

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

回避表决。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12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

主营业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

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

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13
    第四十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

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

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臵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

外转让或臵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

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臵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

的意见;

    (七)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

                              14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改变情

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

具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

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

                               15
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对涉

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

和募投项目的投入等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

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

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

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

                            16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监管指引及相关

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

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

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

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

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

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

告。

       第四十七条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

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

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7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

买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

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

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

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五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

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核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五十二条 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

责任人相应处分,相关人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8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

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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