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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报 喜 鸟: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08-27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健全股东回报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股东的回报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发展规划、
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结构及融资能力等
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润分配安
排。
       三、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最低比例
    公司原则上应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的利润的 30%。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当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价与股本规模匹配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公司在拟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及资金支出安排,按
照上述规定确定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并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前,应就当期利润分配进行专项研究论证,
通过多种渠道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的意见,并结合有关意见,
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政策,审慎制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对当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做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
括现金分红政策的预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与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本规划,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
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进行监督。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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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20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