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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报 喜 鸟: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1-19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
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除限售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
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
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
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
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
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
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业
绩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吕福新                   彭 涛                   徐维东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