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喜 鸟: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浙江永嘉瓯北镇双塔路 2299 号报喜鸟研发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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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9日下午14:30在浙江永嘉瓯
北镇双塔路2299号报喜鸟研发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通知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
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2018年11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15:00至
11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42 名,代表股份 76,902,3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12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2 名,代表股份 37,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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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
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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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乐天
负责人: 李强 张赛
201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