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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报 喜 鸟: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8-24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2018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2019年4月修
       订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 二十 五条 公司因 本章程 第二十三 条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3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住所地。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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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     视为出席。
    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5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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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同时听取公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司党委的意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同
                                                    时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7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