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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富微电: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3-10  

						      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法律意见书
                  大成通证字[2020]第 5 号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10楼(22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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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通富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南通)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大成律师事务所”)受通富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富微电")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王念、吴凌云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通富微电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通富微电如下保证:其已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

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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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

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

    2020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做

出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2020 年 2 月 22 日,公司在《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通

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 年 2 月 22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

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

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

系人姓名。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

资料,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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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

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临时

提案的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3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通富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江苏南通市崇川路 288 号)召开。到会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8,186,481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6.7128%。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石

明达先生主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9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38 人,代表股份 294,551,8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310%。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均符合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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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人员为截至 2020 年 3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8,186,4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712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38 人,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94,551,81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531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

深圳证券交易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

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

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

它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就会议通知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由 1 名监事和 2 名股东代表对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和统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了单独计票。现场由见证律师

核查,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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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    发行方式;

    2.3    发行规模;

    2.4    发行价格;

    2.5    发行数量;

    2.6    发行对象;

    2.7    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2.8    上市地点;

    2.9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2.11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议案》;

    6.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填补措

施及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议案》;

    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8.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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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关于控股股东华达微替代参股子公司厦门通富向公司提供

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 《关于修改<经济担保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主任及承办律

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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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富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顾迎斌



       承办律师:

                     王   念




                     吴凌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