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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富微电: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11-22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
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通富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管理办法
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督部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七)公司涉及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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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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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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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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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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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信息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信息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信息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信息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后,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信息,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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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公司董事会在股东、
实际控制人告知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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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时,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
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
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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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自披露当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报送江苏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对于交易所豁免披
露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自向交易所报备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备案;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
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
防止在上述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一节   公司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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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对于关联交易,公司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
上签字。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为公司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
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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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七)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八)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
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
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责任: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经营管理团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这些
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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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经营管理团队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
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
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
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5、各公司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
交。
    6、经营管理团队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的责任: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4、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
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
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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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
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3、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应知晓的对外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
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5、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 15 年。如果该会议表决事项影响超过
15 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五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公司应给其一定处罚。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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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
述媒体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
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
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
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和
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本公司《通富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
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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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
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
息。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江苏证监局、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
律处分。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
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依据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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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二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
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管理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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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
同。
   公司现行有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历次修改版本为:
   第一版    2004 年 1 月 5 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版    2006 年 11 月 14 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版    2008 年 04 月 10 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版    2016 年 11 月 15 日股东大会批准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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