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8—215 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 正邦 01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注销部分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 期权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案)》。本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含)3,000 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数量不超过(含)2,70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不超过(含)300 万份。 2、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向 6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99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 3、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召开了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林印孙先生的 近亲属林峰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 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对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进行行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 的全部事宜。 同时,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 日也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 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 2016 年 6 月 2 日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 6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99 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发 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议案》。 经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 18.95 元 /股调整为 18.85 元/股,授予对象人数由 627 人调整为 598 人,授予股票期权由 2,999 万股调整为 2,845 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成了股票期权的登记手续,行权价格为 18.85 元/股。 6、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 及的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经本次调整后,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由 2,845 万股调整为 8,535 万股,行 权价格由 18.85 元/股调整为 6.28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此次股票期权的调整。 7、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 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由于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周桂莲、熊伟、吴文谦、张祥、董湘鹏、郭伟、彭国仁、程胜国、鹿翠 玉、曹永清、代洪宇、吴忠光、董松荣、李贺、周今华、张居荣、陈军、张向杰、 李镇等 19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 3,030,000 股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将按照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 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8、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及《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办理了相关事宜。 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且本次实施 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6 年第四 次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相关事宜。因公司 2017 年 5 月实施了 2016 年度权益分配, 经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6.28 元/股调整为 6.23 元/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30 名离职人 员共计 4,290,0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及 独立董事黄新建先生、李汉国先生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 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截止 2017 年 6 月 1 日,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条件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且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 关登记申报工作。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限为 2017 年 6 月 5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4 日止,行权价格:6.23 元。 10、2017 年 8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 成了上述 7,320,000 份股票期权的注销登记工作。本次注销完成后,股票期权激 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549 人,期权数量调整为 7,803 万份。 11、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 和注销部分 2016 年及 2017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65 名离任 或考核不达标人员共计 5,454,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 销。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黄新建先生、李汉国先生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江西 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 和注销部分 2016 年及 2017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35 名离任 或考核不达标人员共计 2,556,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 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 达标予以注销的议案》,由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 到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黄新建先生、李汉国先生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江西 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18 年 6 月 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上述 100 名离职人员共计 8,010,000 份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的共计 19,404,000 份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本次注 销完成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449 人。 14、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到期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 权期为 2017 年 6 月 5 日至 2018 年 6 月 4 日)已到期,根据《江西正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决定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 计划中所涉及的 549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内已获授予股票期权到期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 31,184,400 份。 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黄新建先生、李汉国先生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江西 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上述 31,184,400 份股票期权。 16、2018 年 7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18 年 7 月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配,经 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 6.23 元/股调整为 6.18 元/ 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 2016 年及 2017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7 名离任或考核不达标人员共计 657,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黄新建先生、李汉国先生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江西 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6 年及 2017 年股票 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2 名离任或考核不达标人员共计 531,000 份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黄新建先 生、李汉国先生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18、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6 名离职人员共计 927,000 份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黄新建先生、李汉 国先生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5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正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 出具相应报告。 2、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7年6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以2017年6月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23名激励对象授予4,425万份股票期 权及533名激励对象授予4,81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2017年7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人数由1,156人调整为1,065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4,425万份调整为4,152 万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4,813万股调整为4,381万股,预留部分均不作变 更。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17 年 7 月 27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了 2017 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2017 年 9 月 5 日,公司已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 和注销部分 2016 年及 2017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75 名离任 或考核不达标的期权激励对象共计 5,230,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 权进行注销,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 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 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 和注销部分 2016 年及 2017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62 名离任 或考核不达标的期权激励对象共计 4,000,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 权进行注销,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的相关事宜;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8 年 5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 万份股票期权及 171 名激励对象授予 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上述 137 人共计 9,230,000 份股票期权的注销登记工作,本次注销完 成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443 人。 9、2018 年 7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18 年 7 月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配,经 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7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 4.68 元/股调 整为 4.63 元/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 2018 年 7 月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 会审议后,同意对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01 元/股调整 为 4.96 元/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 2016 年及 2017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4 名离任或考核不达标的期权激 励对象共计 1,000,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将按 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的相关事宜;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429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938.7 万股,行权价格为 4.63 元/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 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了 2017 年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1、截止 2018 年 7 月 27 日,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条件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且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 相关登记申报工作。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限为 2018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止,行权价格:4.63 元。 12、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6 年及 2017 年股票期 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5 名离任或考核不达标人员共计 766,000 份(其 中首次授予 12 人共计 616,000 份,预留 3 人共计 150,000)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的相关事 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 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37 名离职人员共计 2,375,000 份(其中 首次授予 25 人共计 1,745,000 份,预留 12 人共计 630,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的相 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 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 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8 年 9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81.00 万份股 票期权及 6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3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了 2018 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过程中,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期权共计 63 万份。因此,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实际授予人数由 291 人调整为 281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181 万份调整为 3,118 万份。 5、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5 名离职人员共计 400,000 份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黄新建先生、李汉 国先生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 来源 (一)2016 年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由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对象肖飞、陈大伟、蒋伟、李斌、刘奇、唐崇尖、徐舟、陈冠富、王永国、罗衍 春、薛福臣、梁龙、岳双明、肖辉福、周艳清、王海刚等 16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927,000 股 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完成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420 人调整为 404 人。 (二)2017 年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由于公司 37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其中,李晓辉、陈明和、龚小奎、黄细根、 陈大伟、唐崇尖、何永敢、段发明、王永国、薛福臣、丘富明、郑立豆、徐标中、 李腾、周雪、刘兰伪、张顺超、吴国旗、黄涛、孙世泰、钟学良、肖辉福、李文 勇、葛璐、闫文涛等 25 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严格、吴怀诚、李新胜、孙福建、 谢映海、李金英、李金梅、席勇强、孙卫华、袁承荣、田广运、张云灿等 12 人) 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 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公司本次注销 2017 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为 1,745,000 股,预留授予的 股票期权数为 630,000 股。本次注销完成后,2017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 数由 417 人调整为 392 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141 人调整为 129 人。 (三)2018 年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由 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李腾、刘兰伪、王义江、王争献、郑浩等 5 人因个人原 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400,000 股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完成后,2018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281 人调整为 276 人。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 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公司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由于公司部分股票 期权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股票期 权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公司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 销。 经核查,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有效,且流程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注销股票期权。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华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注销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5、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书; 6、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