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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0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及决策程序等的核查,我们对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四
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我们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从事公司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
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
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我们核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业务水平较高,能够满足公司内控审计的需要,我们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增加向控股股东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增加向控股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正邦集团”)借款额度暨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同意公司将《关
于增加向控股股东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
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补充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
金和归还银行贷款需求。同时,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公允、
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非
关联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关联董事林印孙、程凡贵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正邦科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新建                               李汉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