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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关于注销部分2017年及2018年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2021-08-31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1—195
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 正邦 01
债券代码:128114          债券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 年 5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正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
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7 年 6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 2017 年 6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25 万
份股票期权及 5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1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2017 年 7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由 1,156 人调整为 1,065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 4,425 万份调
整为 4,152 万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4,813 万股调整为 4,381 万股,预留
部分均不作变更。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
具相应报告。
    5、2017 年 7 月 27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了 2017 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2017 年 9 月 5 日,公司已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登记工作。
    6、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
和注销部分 2016 年及 2017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75 名离任
或考核不达标人员共计 5,230,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
销,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
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7、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
和注销部分 2016 年及 2017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62 名离任
或考核不达标的期权激励对象共计 4,000,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
权进行注销,公司已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的相关事宜;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8 年 5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 万份股票期权及 171
名激励对象授予 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上述 137 人共计 9,230,000 份股票期权的注销登记工作,本次注销完
成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443 人。
    9、2018 年 7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18 年 7 月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配,经
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7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 4.68 元/股调
整为 4.63 元/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 2018 年 7 月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
审议后,同意对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01 元/股调整为
4.96 元/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 2016 年及
2017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4 名离任或考核不达标的期权激
励对象共计 1,000,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已按
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的相关事宜;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429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938.7 万股,行权价格为 4.63 元/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
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了 2017 年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1、截止 2018 年 7 月 27 日,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条件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且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
相关登记申报工作。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限为 2018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止,行权价格:4.63 元。
    12、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6 年及 2017 年股票期
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5 名离任或考核不达标人员共计 766,000 份(其
中首次授予 12 人共计 616,000 份,预留 3 人共计 150,000)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已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的相关事
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
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37 名离职人员共计 2,375,000 份(其中
首次授予 25 人共计 1,745,000 份,预留 12 人共计 630,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已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的相
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
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
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32 名离职人员共计 1,583,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黄新建先生、李汉国先生
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19 年 5 月实施了 2018 年度权益分配,经
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7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 4.63 元/股调整为 4.59
元/股,预留授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 4.96 元/股调整为 4.92 元/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
所就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19 年 7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期
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5 名离职人员共计 275,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议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364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801.30 万股,行权价格为 4.59 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符
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309.50 万股,
行权价格为 4.92 元/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
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已到期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
一期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期间已结束,尚有 2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519,000 股
股票期权未行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
注销。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决定对 13 名离职人员共计 420,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
注销。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
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期权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8 名离职人员共计 275,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
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
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9、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0 年 5 月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
议后,同意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7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 4.59 元/股调整为 4.52 元/股,预
留授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 4.92 元/股调整为 4.85 元/股。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7 名
离职人员共计 462,000 份(其中首次部分授予 35.2 万份,预留部分授予 11 万份)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
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符
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334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950.88 万股,
行权价格为 4.52 元/股;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之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109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275.10 万
股,行权价格为 4.85 元/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
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1、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期权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2 名离职人员共计 110,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
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 43 名业绩考核不达标的激励对象共计 252,200 份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
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已到期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行权期间已结束,尚有 2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526,042 股股票期权未行权;预
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已结束,尚有 3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100,000 股股票期
权未行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8 年 9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81.00 万份股
票期权及 6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3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了 2018 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过程中,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期权共计 63 万份。因此,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实际授予人数由 291 人调整为 281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181 万份调整为 3,118 万份。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 2018 年 11 月 2 日《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5、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5 名离职人员共计 400,000 份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黄新建先生、李汉国
先生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6、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
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7 名离职人员共计 2,610,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黄新建先生、李汉国先生
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9 年 5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符
合条件的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5 万份股票期权及 9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5 万股限
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8、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19 年 5 月实施了 2018 年度权益分配,经董
事会审议后,同意对 2018 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经本次调整,已授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 4.09 元/股调整为 4.05
元/股;尚未解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 2.05 元/股调整为 2.01
元/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 2019 年 5 月实施了 2018 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
审议后,同意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行权/授予
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8.77 元/股调
整为 18.73 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9.39 元/股调整为 9.35 元/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
所就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9 年 7 月 2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 2018 年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过程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期权共计 12 万份。因此,公司本
次股票期权实际授予人数由 74 人调整为 72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55 万份
调整为 343 万份。
    10、2019 年 7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期
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3 名离职人员共计 600,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已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的相关
事宜。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
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股
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7 名离职人员共计 460,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 14 名业绩考核不达标的激励对象共计 330,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
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本次行权条件
的 251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1,338.00 万股,行权价格为
4.05 元/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
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期权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5 名离职人员共计 250,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
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已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的相关事
宜。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
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0 年 5 月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
议后,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未行权的期权行权价格应由 4.05 元/股调整为 3.98 元/股,预留
授予的未行权的期权行权价格应由 18.73 元/股调整为 18.66 元/股。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2 名离职
人员共计 565,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
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0 月 6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符
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148 万股,行
权价格为 18.66 元/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
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股票期权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4 名离职人员共计 115,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
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
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8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决定对 1 名预留授予的离职人员 35,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
权进行注销,对 16 名首次授予的考核不达标人员共计 360,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233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共计 1,261 万份,行权价格为 3.98 元/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
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8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决定对 2 名预留授予的离职人员合计 40,000 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
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
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1 年 6 月实施了 2020 年度权益分配,经董
事会审议后,同意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8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由 18.66 元/
股调整为 17.96 元/股。
    19、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57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共计 132.8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7.96 元/份。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8 年
及 2021 年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2 名离职人员共计 4.50 万份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 2 名业绩考核不达标的激励对象共
计 1.70 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20、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已到期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结束,尚有 40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765,082
股股票期权未行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
行注销。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由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已结束,尚有 2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526,042 股股票期权未行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已
结束,尚有 3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100,000 股股票期权未行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上述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由于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第一个行权期已结束,
尚有 40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765,082 股股票期权未行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
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
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公司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由于公司 2017 年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可行权期间已结束,2018 年股权
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期间已结束,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
述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公
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可行权期间已结束,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期间已结束,公司董
事会决定对上述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经核查,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符合《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有
效,且流程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注销股票期权。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本次注销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5、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