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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 望 谷: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29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是为
了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不影响公司研发能力、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可持续
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生产、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
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候选人
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也未曾
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3、我们同意聘任王立军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高级副总裁职务。




                                     独立董事:王滨生、狄瑞鹏、张大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