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 望 谷: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16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1 证券简称:远望谷 公告编号:2022-053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2 年 8 月 15 日(星期一)14:30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十道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27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光珠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97,073,59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6.64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96,664,18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6.58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09,4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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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5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2,034,35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62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624,94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571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09,4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53%。
3、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和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053,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9%;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14,3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的 99.8338 %; 反对 20,000 股, 占 出席 会议 的 中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0.16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053,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9%;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1%;弃权 0 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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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14,3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的 99.8338 %; 反对 20,000 股, 占 出席 会议 的 中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0.16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053,4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14,2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的 99.8330 %; 反对 20,100 股, 占 出席 会议 的 中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0.16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晓静、张 婷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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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2]C0107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