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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6-02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关于审议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聘任总会计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海南特玻重整计划(草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参股公司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特

玻”)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中航通用飞

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通飞”)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向海

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海南特玻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海南省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裁定受理对海南特玻重整的

申请,并指定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重整案件。

    根据该重整案件的管理人对公司债权确认情况以及提出的《破产

重整草案》,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公司相关债权得以有效确认,

有关向海南特玻供应石英砂和设备租赁等经营合同经破产管理人确

认继续履行,重整草案相关处理保障了公司合法利益。公司拟根据有

效债权分别在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发表同意重整方案
的表决意见,并授权经营层办理。

    我们对上述事项内容无异议。

二、关于聘任总会计师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聘任总会计师事项提

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祁生彪先生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祁生彪先生具备其行使职权所需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职责的要

求。 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

祁生彪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红滨                 刘廷彦                  李丽



                                            202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