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展: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11-24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
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海
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根据《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琼国资法〔2017〕120 号)、
《海南省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经营责任书》等内
外部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有权
处分的公司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
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高管和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所拥有
的资产以个人名义或变相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对外捐赠,确因工作需要对
外捐赠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以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倡导为前
提,捐赠范围限定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
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科教文卫
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
赠,以及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对于有关部门的强制摊派或变相摊派的捐赠,公司应当
依法予以拒绝。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与分工
归口部门(经理部、党群工作部等)为对外捐赠事项的
经办部门,负责办理对外捐赠的具体事项,审核捐赠事项的
合理性及合规性,报送年度捐赠计划等。
财务部门为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捐赠流
程,合理确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将对外捐赠支出
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编制对外捐赠年度预决算专项报告并报
送国资监管机构等。
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专项审计、专项纪律
检查。
第五条 公司捐赠支出决策审批
(一)本办法所述捐赠范围内的捐赠事项,单笔捐赠金
额不超过 50 万元(含),报公司党委会、总办会审批决定;
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50 万元或自然年度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100
万元,经公司党委会、总办会及董事会审议后,报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本办法所述捐赠范围以外的捐赠事项,不论金额
大小,经公司党委会、总办会及董事会审议后,报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未经审批私自对外捐赠,视为违规行为,根据国
家和地方有关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规定,依
法追究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未经审议
进行对外捐赠。
第八条 公司不定期组织抽查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
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等不规范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
追究责任;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
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
理。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或政策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最新颁
布的法规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2022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