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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发展:关于三鑫科技因承接海南新国宾馆装修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拟为关联方提供履约担保及质量保证担保的公告2023-01-04  

                        证券代码:002163       证券简称:海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3-004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鑫科技因承接海南新国宾馆装修改造项目施工总承
  包项目拟为关联方提供履约担保及质量保证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控股企业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担保、担保金额

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相关担保主要为对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担保,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被担保单位经

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本次涉及担保事项主要系因承接关联方工程施工项目,按照发包

人要求在施工合同项下提供合同履约及质量保证的担保事项,担保风

险可控。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三鑫科技因承接海南新国宾馆装修改造项目施工总承

包项目拟为关联方提供履约担保及质量保证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背景及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

科技”)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发控”)的控股子公司海南海控中能建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控中能建”)组成联合体中标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

司海南发展控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控置业”)招标的

海南新国宾馆装修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海南新国宾

馆装修改造项目”)。发包人海控置业要求三鑫科技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提供施工合同的履约保函、质量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施工合同项下

三鑫科技及海控中能建的合同履约事项、质量保证事项。海控中能建

为三鑫科技的关联方,故上述担保事项构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根据发包人海控置业与承包方三鑫科技、海控中能建拟签订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第 15.3

条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海南新国宾馆装修改造项目中发包人对履约

担保及质量保证担保的要求如下:

       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且第一次合同款项(安全文明施工费

基本部分除外)支付之前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签约金额的 10%的履约

担保,履约担保可以是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履约保证

保险。

       2、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款的 3%,承包人可以选择采用在工程

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或者可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

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采用质量保证金保

函的,须为国有商业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

证保险的,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在海南省设有

分支机构,其开展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条款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

案。
    3、施工合同履约担保及质量保证担保须由联合体牵头人(即三

鑫科技)提供。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海南海控中能建工程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年2月20日

    3、注册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11号海南省三防指

挥调度中心6楼619室

    4、法定代表人:党龙

    5、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材料批发、机械设备批

发、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

察、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设计管理、工业设计服务、市政设施管理。

(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持股51%,中能建(海南)

有限公司持股14.70%,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4.70%,葛洲坝(海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4.70%,中国能源建

设集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持股4.90%。

    公司与海控中能建的控股股东均为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8、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实际控制人: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持股90%

                      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持股51%


                   海南海控中能建工程有限公司


               9、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财务数据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2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47,906.85                           173,809.88
负债总额                                   133,462.93                           152,889.14
流动负债总额                               132,910.53                           152,444.97

净资产                                      14,443.92                            20,920.74

                   2021 年度(经审计)                  2022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12,309.78                           242,150.44
净利润                                       2,570.14                             6,476.83

               10、海控中能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一)履约担保

               1、担保金额:4,033,379.22 元人民币

               2、担保方式:担保公司担保

               3、担保期限:自向发包人出具保函之日起一年半(如保函届满,

         工程尚未竣工则履约担保将会续期,具体期限将根据剩余实际工期预

         估,单个保函最长期限不超过 3 年)。
    4、反担保措施:三鑫科技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 7 个工作日

内,海控中能建向三鑫科技提供同等履约担保金额的反担保。担保方

式为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担保期限与三鑫科技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

保的期限一致。

    (二)质量保证担保

    1、担保金额:归属海控中能建的全部工程款的 3%(按照合同金

额预估为 121 万元,最终以实际完工结算金额的 3%确定)。

    2、担保方式: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需待项目完

工后再确定具体担保方式)。

    3、担保期限:不超过提供担保之日起满 2 年的期限(验收合格

且承包人完成项目销项整改并经发包人确认次日起开始计算)。

    4、反担保措施:三鑫科技向发包人提供合同质量保证担保后 7

个工作日内,海控中能建向三鑫科技提供同等担保金额的反担保。担

保方式为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担保期限与三鑫科技向发包人提供履

约担保的期限一致。

四、董事会的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为应发包人要求,以便顺利推进实施海南新国宾馆

装修改造项目之需要。被担保人属于正常经营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初步评估被担保人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为降低本次担保的风险,三

鑫科技要求被担保人海控中能建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有效避免担

保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已签订合同的担保总余额为

16.8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6.76%。本次担保后,公

司及子公司担保总余额为16.8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7.34%。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联合体协议书;

   4、建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5、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6、保荐人发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