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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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
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锆业”)的委托,指派于鹏、冯颖
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锆业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方锆业董事会根据 2018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东方锆业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
等相关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
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 14:30 在汕头市澄海区莱美路
宇田科技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吴锦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5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东方锆业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
(一)东方锆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均为 2018 年 9 月 19 日下午 3: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方锆业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
的股份总数为 167,820,818 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 27.026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东方锆业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数 534,700 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 0.0861%。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
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东
方锆业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东方锆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3
同 意 168,338,31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98%;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6.7832%;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2168%;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
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
《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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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
于 鹏
负责人: 签字律师: ﹑
程 秉 冯颖娴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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