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18-11-13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18-082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于 2018年1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
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90号),公司董事长吴锦鹏、
总经理江春、财务总监陈志斌相收到《关于对吴锦鹏、江春、陈志斌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91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
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7年10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500
万元至3,800万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7
年度净利润为3,813.92万元。2018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
修正公告,预计修正后的2017年度净利润为-3,931.3万元。2018年4
月27日,你公司在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
-3,931.3万元。你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
与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未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修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
训,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
责,并督促公司董监高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
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
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另,东方锆业董事长吴锦鹏、总经理江春、财务总监陈志斌未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吴锦鹏、江春、陈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
员,公司将按照上述警示函的要求,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
习和领会,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
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
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