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方锆业: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18-11-13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18-082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于 2018年1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

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90号),公司董事长吴锦鹏、

总经理江春、财务总监陈志斌相收到《关于对吴锦鹏、江春、陈志斌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91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

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7年10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500

万元至3,800万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7

年度净利润为3,813.92万元。2018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

修正公告,预计修正后的2017年度净利润为-3,931.3万元。2018年4

月27日,你公司在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

-3,931.3万元。你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
与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未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修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

训,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

责,并督促公司董监高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

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

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另,东方锆业董事长吴锦鹏、总经理江春、财务总监陈志斌未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吴锦鹏、江春、陈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

员,公司将按照上述警示函的要求,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

习和领会,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

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
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