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2018-12-06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18-088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
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2016 年 1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6 号),相关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公司在 2010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20,000 吨
高纯氯氧化锆生产项目(以下简称“2 万吨项目”)建设过程中,将
新建的 2 万吨项目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的
15,000 吨高纯氯氧化锆生产项目(以下简称“1.5 万吨项目”)整合
成年产 3.5 万吨项目,陈潮钿在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
擅自挪用募集资金 7,990.23 万元,用于对 15,000 吨项目进行拆迁、
安装调试和升级改造。对于上述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截至中国
证监会调查终结日,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在 2012 年年报、2013 年年
报、2014 年年报和各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说明的公告
中披露。
2、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
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1)
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2)对陈潮钿给予警告,并
处以 10 万元罚款;(3)对黄超华、姚澄光、刘志强、李文彬、陈恩
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3、整改措施
(1)补充审议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5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部分变更“年产 20,000 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募集资金
用途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公司时任保荐机构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并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
议案。
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变更“年产 20,000 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募集资金用途
的议案》,增加变更项目涉及募集资金 146.05 万元。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会及公司时任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并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2)公司及管理层深刻反省并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及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潮钿先生诚恳地向全体投
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对募集资
金使用和管理的培训,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完善内控制
度,定期进行募集资金使用自查。公司以本次行政处罚为鉴,认真总
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
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最近五年内被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1、2013 年 7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司纪律处分
(1)纪律处分事项
2013 年 2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 2012 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 201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002.79 万元;2013 年 4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878.11 万元;2013 年 4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 2012 年年度报
告,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78.11 万元,与 2012 年
业绩快报相比,差异绝对金额达到 3,124.68 万元,差异幅度达到
355.81%。
(2)纪律处分情况
①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②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超华、时任财务总监姚澄光、时
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恩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整改措施
公司以此事为教训,对公司相关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加强相关法
律法规的学习,强化时间观念,特别是信息披露工作的时效性、及时
性、准确性。公司对财务相关人员的工作能力重新进行考核,同时加
强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能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2、2013 年 12 月 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司纪律处分
(1)纪律处分事项
2011 年 6 月 27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0 日期间,公司未及时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从募集资金专户累计转出资金 2.52
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直至 2012 年 1 月 20 日至 2012 年 3 月
5 日,公司才分三次将上述 2.52 亿元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12 年 2 月 29 日至 2012 年 4 月 23 日期间,公司未及时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从募集资金专户累计转出 1.46 亿元用于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中,2012 年 2 月 29 日转出的 1.02 亿元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 日将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其余 0.44 亿元,公司直
至 2012 年 10 月 16 日和 2012 年 11 月 5 日才分两次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
(2)纪律处分情况
①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②对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潮钿、时任财务总监姚澄光、
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恩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整改措施
①积极整改,主动披露。
当年度公司在自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在
年度相关公告中对存在问题主动进行披露。
②严格执行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公司认真依据《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制度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对时任董事会秘书、
时任财务负责人、时任内审部负责人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于公司宣
传栏进行公示。
③完善募集资金管理程序和使用控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重新修订了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对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进行细化
并要求落到实处。
3、2016 年 5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司纪律处分
(1)纪律处分事项
2011 年 8 月至 2013 年 2 月期间,公司在 2010 年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2 万吨高纯氯氧化锆生产项目(以下简称“2
万吨项目”)建设过程中,将 2 万吨项目与原公司乐昌分公司厂区及
老生产线其配套设施(以下简称“1.5 万吨项目”)整合成年产 3.5
万吨的生产线,公司在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
况下,累计挪用募集资金 7,990.23 万元,用于对 1.5 万吨项目进行拆
迁、安装调试和升级改造。
(2)纪律处分情况
①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②对陈潮钿、黄超华、姚澄光、刘志强、李文彬、陈恩敏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3)整改措施
①补充审议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5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部分变更“年产 20,000 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募集资金
用途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公司时任保荐机构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并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
议案。
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变更“年产 20,000 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募集资金用途
的议案》,增加变更项目涉及募集资金 146.05 万元。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会及公司时任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并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②公司及管理层深刻反省并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及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潮钿先生诚恳地向全体投
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对募集资
金使用和管理的培训,完善内控制度,定期进行募集资金使用自查。
公司以此为鉴,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
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
况
(一)警示函
1、主要内容
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18]90 号),警示函的主要内容为:
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披露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00 万元至 3,800 万元。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 3,813.92 万元。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
修正公告,预计修正后的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931.3 万元。2018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 2017 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31.3 万元。公司
2017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与 2017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盈
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修正,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公司董事长吴锦鹏、总经理江春、财务总监陈志斌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吴锦鹏、江春、陈志斌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91 号)。上述三人未按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
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三人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整改措施
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将按照上
述警示函的要求,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严格执
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
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同时,公司董
事长吴锦鹏、总经理江春、财务总监陈志斌已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
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
披露业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监管函
1、《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
板监管函【2014】第 44 号)
(1)主要内容
2014 年 3 月 3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14】第 44 号),监管函的主要内容为:2014 年 3 月 17 日,
公司直通披露了 2013 年年度报告。在事后审查过程中,公司在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存在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的
内容存在多处错漏;公告类别选择不齐全;信息披露业务数据填报不
准确等问题。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8 日和 3 月 27 日就 2013 年年度报告中的错
漏内容先后 2 次进行了补充和更正,详见《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2014-026)、《关于 2013 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4-028)。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定期报告的编制、对比、审核流程,以提高年度报
告的披露质量。
2、《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
板监管函【2014】第 83 号)
(1)主要内容
2014 年 6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14】第 83 号),监管函的主要内容为:2013 年度,公司对资
产计提减值准备 3,129.54 万元,占公司 201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56.39%,公司未在 2014 年 2 月底前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
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补充了审议程序;
同时对外披露《关于 201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4-061),补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审批程
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
板监管函【2015】第 100 号)
(1)主要内容
2015 年 6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15】第 100 号),监管函的主要内容为:2014 年 8 月 22 日,
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
资金 2,100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直至 2014 年 8 月 29 日才将上述
2,100 万元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直至 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司
才在《201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事项。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根据《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已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从基本户转
回该部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并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并将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
度,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的预警制度,同时责令公司相关部门加强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意识,避免再
次出现类似问题。
4、《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
板监管函【2018】第 104 号)
(1)主要内容
2018 年 6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18】第 104 号),监管函的主要内容为:2017 年 10 月 31 日,
公司披露《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预计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00 万元至 3,800 万元。2018 年 2 月 28 日,
公司披露《2017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 3,813.92 万元。4 月 27 日,公司披露《2017 年度报告》,
2017 年度实际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31.30 万
元。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与 2017 年度实际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公司董
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 2018 年 6 月 29 日前提出整改
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收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传达,针对《监管函》中提出的问
题,认真进行讨论和分析,深刻吸取教训,为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违
规行为,公司董事长召集相关人员、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整
改工作。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向投资者致
歉。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的整改领导小组,组织公司财务部门
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开展全面自查、梳理,深刻反思,对公司财务内控工作进行认真
整改。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业务人员《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培训,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从严把好业务关口,规
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积极引进、招聘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加强公
司财务部门的人员力量。同时公司对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负责人、
分子公司财务主管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内部处罚。公司将以本次整改
为契机,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
的业务水平和规范意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不断组织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加强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避免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保证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规范运
作。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了《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
(三)关注函
1、《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主体及公司债
信用等级下调事项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 75 号)
(1)主要内容
2014 年 5 月 2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主体及公司债信用等
级下调事项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 75 号),关
注函的主要内容为:2014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12 东锆债”
2014 年跟踪信用评级结果,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 AA 下调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由 AA 下调为 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提醒公司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整改措施
收到《监管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
公司债券业务专项培训,重点学习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提高相关人员
的业务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将持续关注债券评级情况
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
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
小板关注函【2015】第 410 号)
(1)主要内容
2015 年 8 月 3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
关注函【2015】第 410 号),关注函的主要内容为: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披露原实际控制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潮钿拟为公司
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借款,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免
收利息,无需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 1 年,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请公司向陈潮钿了解并详细说明其本次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免息向
上市公司提供借款的原因、公司的还款计划、公司是否与陈潮钿及其
关联方存在其他相关协议、公司是否存在资金链较为紧张的情况,以
及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整改措施
2015 年 9 月 2 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提
交了《关于答复 2015 年半年报关注函的复函》,对关注函的内容逐
项进行了认真回复。公司将继续关注公司的运作,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
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
板关注函【2016】第 203 号)
(1)主要内容
2016 年 12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
出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
注函【2016】第 203 号),关注函的主要内容为:结合 2016 年 11 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事项及 12 月董事会补选第六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情况,说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
否未向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派遣董事,该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产生影响,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更的可能;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以及日常经营业务
产生影响和相应的应对措施。
(2)整改措施
2016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提交了《关于向贵部<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的函复》,对关注函的内容逐项进行了认真回复。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4)。
(四)问询函
1、《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
小板年报问询函【2013】第 209 号)
2013 年 5 月 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小板
年报问询函【2013】第 209 号),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已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于 2013 年 5 月 17 日在《关于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进行了书面回复。
2、《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报的问
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3】第 87 号)
2013 年 10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
《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3】第 87 号),公司对《问询函》所提
到的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作书面回复,并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公告回复内容,详见《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
年半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及 2013 年半年报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2013-058)。
3、《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报的问询
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4】第 24 号)
2014 年 4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报的问询函》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4】第 24 号),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到
的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在
《关于答复 2013 年年报有关问询事项的函》中作书面回复。
4、《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报的问
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4】第 16 号)
2014 年 9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4】第 16 号),公司对《问询函》所提
到的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于 2014 年 9 月 18 日
在《关于答复 2014 年半年报有关问询事项的函》中作书面答复。
5、《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
板问询函【2014】第 125 号)
2014 年 11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
函【2014】第 125 号),要求公司就 2014 年三季度报告以及对 2012
年公司债券增加偿债保障措施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公司对《问询
函》所提到的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在《关于答复 2014 年三季度报告有关问询事项的函》中作
书面回复。
6、《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报的问询
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 112 号)
2015 年 5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报的问询函》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 112 号),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到
的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在
《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报的问询函》中作
书面回复,并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公告回复内容,详见《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2014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5-025)。
7、《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报的问
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 38 号)
2015 年 9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 38 号),公司对《问询函》所提
到的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
在《关于答复 2015 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复函》中作书面回复。
8、《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的问询
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 78 号)
2016 年 5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的问询函》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 78 号),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到
的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作书面回复,并于 2016
年 6 月 4 日公告回复内容,详见《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报问
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7)。
9、《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
板问询函【2016】第 513 号)
2016 年 11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
出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
询函【2016】第 513 号),要求公司就董事会换届相关事项做出书面
说明。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
释说明并作书面回复,并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公告回复内容,详见《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6)。
10、《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的问
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 137 号)
2017 年 5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的问询函》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 137 号),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到
的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作书面回复,并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公告回复内容,详见《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年报
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1)。
11、《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
板问询函【2018】第 285 号)
2018 年 3 月 1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
函【2018】第 285 号),要求公司就出售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部分股份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已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作书面回复,并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公告回复内容,详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5)。
12、《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
板问询函【2018】第 434 号)
2018 年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
函【2018】第 434 号),要求公司就出售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部分股份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已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作书面回复,并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告回复内容,详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7)。
13、《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的问
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 358 号)
2018 年 5 月 3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
具《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的问询函》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 358 号),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到
的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作书面回复,并于 2018
年 9 月 22 日公告回复内容,详见《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年报
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9)。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