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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锆业: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四)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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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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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为发行人

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和《关于为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

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7 月

27 日为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 8 月 24 日为发

行人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

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 9 月 3 日为发行人出具了《关

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请做好东方锆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

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的要求,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

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

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当和《法

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

                                    2
法律意见(三)》一并使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

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对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事项所发表的法律

意见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

(二)》《补充法律意见(三)》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均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

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中使

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告知函问题 1:“关于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将获得公司控制权的股东龙

蟒佰利具有少量锆制品生产、销售业务,与发行人业务构成一定程度的同业竞

争;龙蟒佰利和公司董事、联席总经理冯立明持股的维纳科技经营范围包括精

细陶瓷生产、销售,与发行人经营范围中的结构陶瓷制品生产及销售存在类似

的情形。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龙蟒佰利和冯立明已将上述资产委托给公司管

理,并且龙蟒佰利将其锆制品业务涉及资产出租予公司,租赁期限为自 2020 年

5 月 31 日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请发行人:(1)对照相关方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

的承诺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有效,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是否得到全面、彻底地履行;(2)下一步相关方是否有将同业竞争资产注入

公司的计划,是否有进一步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安排;(3)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对照相关方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解决

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有效,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得到全面、彻底地履行

    1、相关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

    (1)2019 年 12 月 23 日,龙蟒佰利受让中核集团持有的发行人 15.66%的股份

                                    3
完成过户登记,龙蟒佰利成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为解决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同

业竞争问题,龙蟒佰利已于 2019 年 12 月出具如下承诺:

    “1、在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

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

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在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保证不利用

自身对发行人的股东表决权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

    3、在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公平对待

各下属控股企业按照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

争;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保证将在未来 36 个月内,

按照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尽一切努力解决与东方锆业及其下属企业构成

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将符合条件的优质资产、业务优先注入东

方锆业,若无法注入东方锆业的,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将产生竞争的资产、业务

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将产生竞争的资产、业务托管给东方锆业等一切有助于解

决上述问题的可行、合法方式,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东方锆业及其下

属企业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5、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

格履行本承诺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020 年 1 月,发行人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冯立明当选为发行人第七届

董事会董事,并被聘任为发行人联席总经理。为解决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同业竞

争问题,冯立明已于 2019 年 12 月出具如下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本人持股 34.50%的焦作市维纳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维纳科技”)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没有从事与东方锆业

                                      4
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除维纳科技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

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东方

锆业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三、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获得与东方锆业构成

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

给东方锆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东方锆业。若

东方锆业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东方锆业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四、本人保证将在未来 36 个月内,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解决维

纳科技与东方锆业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将本人持有的维纳科

技股权转让给东方锆业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等一切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合

法方式。在上述同业竞争问题解决之前,本人持有的维纳科技股权将由东方锆业

进行托管。

    五、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东方锆业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严格履行

上述各项承诺,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东方锆业利益受到损害的,本

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资产出租和股权托管系过渡性措施,可以有效避免龙蟒佰利和冯立明利

用同业竞争损害发行人利益

    如前所述,龙蟒佰利和冯立明将在承诺出具之日起 36 个月内解决与发行人

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因发行人目前尚不具备收购龙蟒佰利和冯立明持有的产生

同业竞争的相关资产的支付能力,在上述过渡期限内,为履行相关承诺,有效避

免龙蟒佰利和冯立明利用同业竞争损害发行人利益,龙蟒佰利和冯立明采取了如

下过渡性措施:

    (1)2020 年 3 月 20 日,龙蟒佰利、冯立明分别与发行人订立了《托管协议》,

龙蟒佰利和冯立明分别将其所持维纳科技 21.3%的股权和 34.5%的股权依据《公

司法》和《焦作市维纳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应享有的股东权利,除收益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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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散公司权、清算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处置权(含质押权)外委托给发行人行使,

托管期限为 1 年,期限届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在托管期限内,发行人已经合计控制维纳科技 55.8%的股权,可以决定维纳

科技的生产运营和重大决策事项,避免龙蟒佰利和冯立明利用同业竞争损害发行

人利益。

    (2)2020 年 6 月 2 日,龙蟒佰利和发行人订立了《厂房、设备及设施租赁合

同》,龙蟒佰利将其合法拥有的二氧化锆和氯氧化锆相关生产厂房、设备及设施

出租给发行人使用,租赁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31 日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

承租上述资产后,实际由全资子公司焦作东锆负责运营。

    根据龙蟒佰利出具的书面确认,上述租赁资产完全由发行人子公司焦作东锆

独立运营,龙蟒佰利 2020 年 7 月中旬以来已经不再生产和销售二氧化锆和氯氧

化锆,库存原材料锆英砂将不会出售给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上

述资产租赁措施可以有效避免龙蟒佰利利用同业竞争损害发行人利益。

    3、龙蟒佰利和冯立明将会全面、彻底地履行相关承诺

    根据龙蟒佰利和冯立明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上述主体将全面、彻底地履行

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内容,在承诺出具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优先考虑将相

关资产和业务注入发行人,如存在实施障碍,则在上述期限内将相关资产和业务

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确保全面、彻底解决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

问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龙蟒佰利和冯立明已经为解决与发行人之间的同

业竞争问题出具合法、有效承诺,目前采取的股权托管和资产出租措施是为履行

上述承诺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上述措施可以有效避免龙蟒佰利和冯立明利用同业

竞争损害发行人利益。龙蟒佰利和冯立明已确认在承诺期限内通过将相关资产和

业务注入发行人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全面、彻底解决与发行人之间

的同业竞争问题。




                                     6
    (二)下一步相关方是否有将同业竞争资产注入发行人的计划,是否有进一

步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安排

    如前所述,龙蟒佰利和冯立明目前采取的股权托管和资产租赁措施系过渡性

措施。上述主体已经分别出具书面确认,将在 36 个月的承诺期限内通过将相关

资产和业务注入发行人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全面、彻底解决与发行

人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龙蟒佰利和冯立明有进一步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安排,

有将同业竞争资产注入发行人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计划。

    (三)是否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

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能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

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不涉及具体新的投建项目,不会

因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导致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发

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龙蟒佰利和冯立明已经采取资产出租和股权托管的过渡

性措施,可以有效避免上述主体利用同业竞争损害发行人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龙蟒佰利和冯立明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不属

于《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龙蟒佰利和冯立明已经

采取资产出租和股权托管的过渡性措施,可以有效避免上述主体利用同业竞争损

害发行人利益,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二、告知函问题 5:“关于行政处罚。申请人现任董事陈潮钿、黄超华在

2016 年 1 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请进一步补充说明并披露:行政处罚决

定是否已执行完毕,执行完毕的时间距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受理日是否已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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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六个月,是否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说明

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非公开发行股票:……(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

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因发行人擅自挪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6 号),对相关责任人员陈潮钿

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黄超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经核查,

陈潮钿现任发行人副董事长,黄超华现任发行人董事、联席总经理。

    根据陈潮钿和黄超华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陈潮钿已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缴

纳上述行政罚款 10 万元,黄超华已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缴纳上述行政罚款 3 万

元。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受理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陈潮钿、黄超华执行完毕行政处罚的时间距离中国证监会受

理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时间超过三十六个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副董事长陈潮钿和董事、副总经理黄

超华已经执行完毕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措施,执行完毕的时间距离发行人本次

发行申请的受理日已超过三十六个月。陈潮钿、黄超华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

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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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郭   佳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李彩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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