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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锆业: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1-05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2-004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1 月 4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以 4.1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1.30 万股限制
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摘要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
述议案。
    3、2021 年 1 月 26 日至 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13)。
    4、2021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1-015)。
    5、2021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2 月 10 日为授予日,授予
价格为 2.93 元/股,向 4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08.7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3 月 8 日,公司公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登记 6545.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涉及激励对象 406 人。
    7、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
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 月 4 日为授予日,授
予价格为 4.16 元/股,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1.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
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 年 1 月 4 日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16 元/股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 36 人,预留授予数量 391.30 万股,具体数
  量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激励计划预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目前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总额的比例
                                                票总数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391.30          100.00%         0.51%
        (36 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所致。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
  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50%
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
 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六)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2020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 50%;
                   以 2018 年-2020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 6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
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
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 和 D 四个等级,考核评价
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评价分数          S≥90     90>S≥80    80>S≥60      S<60
 标准系数          100%         100%         6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
明
     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
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授予日对授予激励对象的 391.3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
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及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
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   2022 年      2023 年
    数量(万股)             元)         (万元)     (万元)
        391.30               689.67        535.42       154.25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
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
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
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
    七、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
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
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
税。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监事会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
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
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及授予数量进行核
查,认为:
    公司确定的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中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4 日,并同意以 4.1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1.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月4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

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

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1月4

日,同意以4.1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6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391.30万

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第 9 号业务指南》《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预留授予确定的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
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东方锆业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
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东方锆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
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