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律師事務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電話:8610-65693399 傳真: 8610-65693838, 65693836,65693837,65693839 电子邮件: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ww.tongshang.com.cn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 回复意见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 2018 年 12 月 20 日向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网络”、“上市公司”或“公司”)出具的《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 公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43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北京市通 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就《关注函》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核 查,现根据核查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问题二:“你公司在公告中称按照协议约定,公司表决权委托生效具体时间 为协议签署后的 13 个交易日内。 请说明上述股东进行表决权委托的原因及表 决权委托生效后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请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一、 关于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原因 根据东方网络发布的公告及提供的相关文件,控股股东彭朋、第二大 股东宁波博创金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创金甬”)、第三 大股东南通富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富海”)分别 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及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与南通东柏文化发展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东柏”)签署了《股票转让之框架协议》, 拟 分 别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东 方 网 络 5.84%( 合 计 44,000,000 股 股 票 ) 、 6.71%(合计 50,592,469 股股票)、6.71%(合计 50,592,469 股股票)的股份 于南通东柏。同时,彭朋、博创金甬、南通富海(以下统称“转让方”) 将前述全部拟转让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 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在股 票交割日之前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南通东柏或南通东柏指定 的主体行使。 根据转让方及南通东柏的说明,博创金甬及南通富海所持东方网络股 份尚处于限售期,同时转让方所持东方网络股份均存在被质押及司法 冻结的情况。在前述股份禁售期限届满及涉及质押、司法冻结的股份 办理完毕解除质押及司法冻结手续前,本次交易拟转让的股份尚不能 过户至南通东柏名下。为了保证本次交易拟转让股份交割前,上市公 司能够正常、稳定经营,同时为了促使转让方尽快满足股份交割条件, 完成股份交割手续,并保证本次交易拟转让股份交割后,上市公司能 够健康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经转让方与南通 东柏协商确认,在本次交易拟转让的股份过户至南通东柏名下前,转 让方将拟转让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南通东柏或南通东柏指定的主体 行使。 二、 关于表决权委托生效后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 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 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 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一致行动人: (一)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 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 (五)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 提供融资安排; (六)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 司股份; (八)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 上市公司股份; (九)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 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 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2018 年 4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了《上 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 三十一条规定:“投资者之间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以表决权委托等形式 让渡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转让方及南通东柏的说明,在投票权委托有效期间,转让方与南 通东柏在东方网络股份投票权上客观形成了一致的结果,构成一致行 动关系。投票权委托期限至本次交易拟转让股份交割日终止,转让方 与南通东柏一致行动关系亦于届时同时终止。 综上,本所认为,委托方与受托方虽然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 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以及转让方及 南通东柏的说明,在投票权委托有效期间,委托方与受托方因在东方 网络股份投票权上客观形成了一致的结果,因此在东方网络股份投票 权上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投票权委托期限自本次交易拟转让股份交割 日终止,转让方与南通东柏一致行动关系亦于届时同时终止。 问题三:“请结合上述股权对应的股份性质、限售情况、承诺事项等,说明 相关主体签署上述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是否违反股份限售承诺,上述股权转让是 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关于转让方所持东方网络股份的股份性质及限售情况 根据东方网络提供的文件,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转让方所持东方 网络股份的股份性质及限售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份性 解除限售 限售数量 限售原因 称/姓名 (股) 例 质 日期 人民币 彭朋 92,173,383 12.23% 26,375,107 见注 1 — 普通股 博 创 金 人民币 50,592,469 6.71% 50,592,469 见注 2 2019-04-15 甬 普通股 南 通 富 人民币 50,592,469 6.71% 50,592,469 见注 2 2019-04-15 海 普通股 注:1、2018 年 3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及第六届监事会成员。2018 年 4 月 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彭朋不再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显示 的有限售股份数量,彭朋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锁定股份数额为 26,375,107 股。彭朋曾承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价值判断,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18 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通过认购公司 2014 年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资金所获得的增发股份 26,375,107 股, 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由于工作失误原因,承诺 到期后公司并未在深交所进行信息申报。因此,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 彭朋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仍按其之前的承诺进行锁定,锁定股份数额为 26,375,107 股。 2、2016 年 1 月 29 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时 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8 号),核准 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9,348,859 股新股。博创金甬及南通富海分别认购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份 19,458,642 股及 19,458,642 股,同时做出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 份上市之日(即 2016 年 4 月 14 日)起,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36 个月 内不转让和上市交易;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股份进行锁定处理, 锁定期自东方网络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即 2016 年 4 月 14 日 至 2019 年 4 月 14 日,2019 年 4 月 15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可上市流通。2016 年 7 月 22 日,上市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6 股,该次转增股份完毕后,博创金甬、南通富海分别持有 上市公司 50,592,469 股、50,592,469 股股份。 二、 关于转让方所持东方网络股份的承诺事项 根据东方网络提供的文件,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转让方就所持东 方网络股份作出的承诺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承诺内容 承诺时限 履行情况 姓名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所认购股份自股份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在广陆数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持有广陆数测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至申报离任 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广陆数测股份; 履行中 后十八个月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广陆数测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广 陆数测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减持或转让广陆数测股份;(2)本承诺 人保证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广陆数测股份数量超过其它股东及其一致行 2013-11-18 动人合计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数量,并维持本承诺 至 履行完毕 人作为广陆数测实际控制人的地位;(3)本承诺人在 2014-11-17 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保证广陆数测董事会和 管理层不发生重大变化,确保广陆数测经营方针政 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彭朋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价值判断,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18 日止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通过认购公司 2014 年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资金所获得的增发股份 2017-07-18 26,375,107 股,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承 至 履行完毕 诺期内,若上述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2018-07-18 票红利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 份数量作相应调整。在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 减持公司股份,将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公司, 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基于对公司未来稳定持续发展的信心,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2017-08-25 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700,000 股,并计划自 2017 年 7 至 履行完毕 月 20 日未来六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高于 1000 2018-02-24 万元人民币。彭朋先生承诺,在增持股票完成后六 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所增持的股票。 博创金甬 1、本公司同意自东方网络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 2016-04-14 履行中 股东名称/ 承诺内容 承诺时限 履行情况 姓名 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 至 认购的股份,并委托东方网络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 2019-04-15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次上述认购 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2、本 公司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 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 易,本公司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 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3、本公司声明:将 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同意自东方网络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 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 认购的股份,并委托东方网络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次上述认购 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2016-04-14 南通富海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2、本 至 履行中 公司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 2019-04-15 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 易,本公司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 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3、本公司声明:将 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关于转让方所持东方网络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东方网络提供的文件,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转让方所持东方 网络股份的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质押权人 质押股份数额(股)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320,000 彭朋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0,999,990 合计 65,319,99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592,469 南通富海 合计 50,592,46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592,400 博创金甬 合计 50,592,400 四、 关于转让方所持东方网络股份的司法冻结情况 根据东方网络提供的文件,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转让方所持东方 网络股份的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冻结情况 彭朋所持 25,044,276 股股份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冻 结,冻结起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3 日-2021 年 7 月 2 日,原因系国海证 彭朋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股份纠纷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 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彭朋所持 30,999,990 股股份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起 止日为 2018 年 8 月 21 日-2021 年 8 月 20 日,原因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因与彭朋先生之间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而申请的财产保全。 彭朋所持 36,129,117 股股份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三年,原因系合同纠纷申请人武 志辉以合同纠纷申请仲裁。 博创金甬所持 50,592,469 股股份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被宁波市北仓区 博创金甬 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南通富海所持 50,592,469 股股份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被福建省高级人 南通富海 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五、 关于转让方所持东方网络股份的其他限售情况 2018 年 12 月 24 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因上市公司业绩预告 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未及时披露重大 事项进展情况、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彭朋被深交所 处以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二)大股东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根据转让方及南通东柏的说明,本次股份转让各方之间所筹划的关于公司 股票的转让事项将于上述股份限售期限届满并解除股份质押、司法冻结后, 同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条件下,签署正式股 份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综上,本所认为,转让方与南通东柏就本次股份转让签署的仅为框架性协 议,本次股份转让各方之间所筹划的关于公司股票的转让事项将于上述股 份限售期限届满并依据《担保法》、《民事诉讼法》解除股份质押、司法冻 结后,同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办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规定的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 关条件下,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因此,转 让方与南通东柏签署上述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不违反股份限售承诺,上述股 份转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的回复意见》的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01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