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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网: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0-11-16  

                        股票代码:002175           股票简称:ST 东网          公告编号:2020-079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 2019047 号)。因公
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披露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8)。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0]6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依法拟对相关
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现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东方网络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2018 年 8 月 9 日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东方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民事
诉讼 9 起,涉诉金额合计 13,910.99 万元。其中,2019 年 4 月 26 日,东方网络
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时,东方网络已经知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 5 起诉
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 10,236.70 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8)年度报告经审计
净资产的 16.13%。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
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1.1.1 条、
第 11.1.2 条、第 11.1.5 条,东方网络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
的标准,而直至 2019 年 8 月 8 日,东方网络才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
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1)中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司法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文件材料、东方网络相关
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彭敏在 2018 年 4 月 9 日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期间担任东方网络董事长,其
中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东方
网络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彭敏知悉东方网络存在重大诉讼事项,导致东方
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是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张群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起担任东方网络总经理,2019 年 6 月 18 日起担任
董事长,其中 2019 年 6 月 18 日至 7 月 8 日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东方
网络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张群知悉东方网络存在重大诉讼事项,虽采取措
施推动东方网络及时披露,但东方网络直至 2019 年 8 月 8 日才披露重大诉讼情
况。其未组织东方网络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东方网络未按规定
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是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决定:
    1、对东方网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3、对张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等有关规定,就中国
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对相关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
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广西监
管局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
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
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
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
视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