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东网: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1-06-15  

                                      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21-061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最新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后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专
专业设计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社会   业设计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社会经济
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房地产咨询;   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规划设计管理;工程
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   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 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住房租赁;绘图、计算
住房租赁;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绘图、计算及测量   及测量仪器制造;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
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仪器仪   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其他通用仪器制造;
表制造;其他通用仪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基础   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
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软件开发;数控机   备销售;软件开发;数控机床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床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   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式进行。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诉讼。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证券。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总资产的 30%;
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担保;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六)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他对外担保事项。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数以上通过。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意见及理由。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情况。                                                    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       股东大会召集人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提出回避;该关联股东没有提出回避,股东大会发现其是关      券交易所的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会议审议事项是否构成关联
联股东时,应当告之回避。是否回避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出      交易进行审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会议主持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人应提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有义务主动说明关联关
一以上通过。                                              系并申请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
                                                          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
                                                          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
                                                          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
                                                          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   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投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公司股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公司   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
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     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在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
事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在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等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      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
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监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监事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监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监     的人数选举产生监事。在候选监事人数与应选监事人数相等
事的人数选举产生监事。在候选监事人数与应选监事人数相      时,候选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等时,候选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监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      事人数多于应选监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监事,
候选监事人数多于应选监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但当选的监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为监事,但当选的监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采取无偿
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关于征集投票
权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者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任期结束后的 1 年内仍然有效。                             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的 1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对外投       (一)本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
资事项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      事项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
算。                                                        易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对值
交易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信函、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信函、
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不     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
含会议当天)。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前(不含会议当天)。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可不受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可不受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明。                                                        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临时监事会会议。                                            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不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含会议当天)发出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书面、信函、电话、传
                                                            真或电子邮件等,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
                                                            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配股利,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三)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股利。公司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等状况实施利润分配,在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三)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
30%;在确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票股利分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确
超过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
力。                                                        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年末
    (四)公司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如下情        (四)公司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况进行现金分红安排: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如下情况进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行现金分红安排: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应达到 80%;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到 80%;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应达到 40%;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到 40%;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五)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
的问题。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
权益为出发点进行详细论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   益为出发点进行详细论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以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
传真或电话通知方式进行,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   定的方式中一种或几种进行。
真件收到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
传真或电话通知方式进行,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         定的方式中一种或几种进行。
真件收到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当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根据监管要求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中至少一家为指定报刊和/        海证券报》等媒体中至少一家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或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体。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
               发生变化。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修
               订后《公司章程》的市场监督备案等相关事宜。最终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准的公司章程修订为准。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