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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网: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2021-10-09  

                         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21-086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2、主持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以下简称“桂林中院合议
庭”)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9:15至2021年10月8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2号法庭。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3 人,代表股份 186,326,519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4.71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2,853,37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97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9 人,代表股份
73,473,1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747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1 人,代表股份 87,880,66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1.65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407,52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1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9 人,代表股份 73,473,1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7473%。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
    (4)桂林市检察院代表、桂林市金融办代表列席会议。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6)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46,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294%,已超过出
席本次会议出资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 6,28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3.37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600,3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536%;反对
6,28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6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范青律师、冒宇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召
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
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预重
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