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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网:重整计划(草案)2021-10-12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编制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东方网络重整计划(草案)




                              目 录

释   义 ......................................................... 2

前   言 ......................................................... 5

摘   要 ......................................................... 6

正   文 ......................................................... 9

一、东方网络基本情况 ........................................... 9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5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 17

四、债权受偿方案 .............................................. 19

五、经营方案 .................................................. 23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 28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29

八、其他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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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重整计划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网络或公司    指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中院或法院    指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陆数测          指   桂林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企业破产法》    指
                       破产法》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破产法司法解
                  指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释三》
                       (三)(2020 修正)》
                       由桂林中院指定的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   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及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管理人,即广西智迪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东方网络
债权人            指
                       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参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的科
重整投资人        指
                       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科翔公司          指   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分公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司
                       截至东方网络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
出资人            指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方网络股东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之规定,就东方网络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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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特定债权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担保权的东方网
担保财产         指
                      络特定财产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
                      等相关规定,包括东方网络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职工债权         指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相关第三方
                      主体垫付的上述费用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
税款债权         指
                      规定,东方网络所欠税款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
普通债权         指
                      之规定,债权人对东方网络享有的普通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桂林中院
确认债权         指
                      裁定确认或经管理人依法审查确认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       指   东方网络已知悉但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诉讼、仲裁未决,需要补充证据
待定债权         指   材料,债权人提出异议等原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
                      认的债权
                      为东方网络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服
评估机构         指
                      务的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报          评估机构出具的东方网络《全部资产清算价值资产评
                 指
告》                  估报告》
《偿债能力分析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东方网络《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报告》
                      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东方
转增股票         指
                      网络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草
                      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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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桂林中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监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整计划规
                 指
督期限                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               指   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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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东方网络是一家在深交所挂牌公开交易股票的上市公司,其核心子公司

广陆数测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西创新型企业、广西智能工厂示范企业,

是中国数显量具量仪领域领先企业之一,是中国数显量具量仪的龙头企业,

数显核心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广陆”牌数显卡尺系列产品被评为“广

西名牌产品”,“广陆”、“GUANGLU”商标为“广西著名商标”。公司累

计拥有专利达百件以上,其中 6 件国家发明专利,1 件 PCT 国际专利,参与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达 30 多项。由于受到宏观经济下行、市

场波动较大等因素,尤其前期投资的合伙型基金承诺的回购条件、保证担保

条件触发,公司债务陡增,净资产为负,资不抵债。为防范东方网络面临的

退市风险,最大限度实现全体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东方网络向桂林

中院寻求破产保护。2021 年 5 月 26 日,桂林中院根据东方网络的预重整申

请,作出(2021)桂 03 破申 5 号《决定书》,决定对东方网络进行预重整,

并同时指定广西智迪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东方网络预重整期间临时管

理人。

    东方网络的重整工作得到了桂林市、七星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桂林中院的

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东方网络破产清算,管理人在

桂林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遵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全力以赴做好

与重整相关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查、财产调查、职工债

权调查、重整投资人协商谈判、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定等。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经完成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对东方网络的整体

现状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在充分听取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各方意见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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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及偿债能力分析结论的前提

下,在充分进行法律上的风险评估和论证、可行性预判和分析的条件下,管

理人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结合东方网络实际情况,制定本重

整计划,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及

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摘       要

    根据本重整计划,东方网络本次重整如获实施,则:

    一、东方网络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东方网络现有总股本 753,778,212 股为基数,按每 100 股转增

69.384138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 523,002,515 股股票

(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

准)。转增后,东方网络总股本将增至 1,276,780,727 股。前述转增股票不

向原股东进行分配,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偿还公司对外负债。

    三、公司资本公积转增的 523,002,515 股股票,其中:部分股票按照

5.2 元/股的价格采用以股抵债的方式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

专项用于清偿东方网络的债务,预计用于抵债的股票约为 306,342,584 股

(含预留的抵债股票数。最终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

认的数量为准);以股抵债后剩余股票(含预留抵债股票实际未能使用而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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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部分以及债权人放弃受领的提存抵债股票部分。下同)在不超过

261,501,257 股(含本数)的部分由重整投资人以 0.6 元/股的对价受让,

重整投资人作为受让股票条件所支付的货币对价,专项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

的规定清偿债务、支付重整费用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以股抵债后剩余股

票超过 261,501,257 股(不含本数)的部分由东方网络选择注销或者在二级

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重整投资人承诺:

    1.东方网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三个会计年度(执行完毕之日的下个自

然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东方网络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合计不低于 2.5 亿元。如未能实现的,重整投资人将在

第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以货币方式补足差额部分。

    2.重整投资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

等各种方式)。

    四、东方网络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方案如下:

    1.债权额低于特定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的有财产担保债权,自桂林中院裁

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 6 个月内一次性货币清偿。

    2.债权额超过特定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东方网络在桂

林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担

保财产的清算价格为底价在淘宝或者京东拍卖平台启动公开拍卖,拍卖所得

扣除税费以及其他交易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清

偿后的剩余未受清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

的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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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东方网络预重整、重整期间的破产费用,预重整及重整期间所负债

务(共益债务)将以货币方式及时全额清偿。

       六、东方网络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以货币方式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

间及时全额清偿。

       七、东方网络普通债权中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债权,以货

币方式全额清偿,清偿期限如下:

       (一)10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部分,自桂林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

划之日起 1 个月内清偿;

       (二)超过 100 万元(不含本数)的部分,自桂林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

计划之日起 6 个月内清偿。

       八、东方网络普通债权中债权额超过 500 万元(不含本数)的债权,在

经桂林中院裁定确认后,按照每 100 元债权额获得约 19.230769 股转增股票

予以抵偿。每股抵债价格为 5.2 元,该部分债权的清偿比例为 100%。以股

抵债过程中,若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 1 股情形的,则该债权人分

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

后,在个位数上加“1”。

       上述以股抵债获得的股票数量超过 1000 万股(不含本数)的债权人,

自抵债股票登记至该债权人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持有的抵债股

票。

       九、东方网络所持合伙份额,以及因承担合伙份额回购义务、保证担保

义务所新获得的全部合伙份额、追偿权利(含尚未确定的或有权利)等,在

桂林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 2 个月内以 1000 万元为起拍价在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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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拍卖平台“整体打包”公开拍卖变现。若无人参与竞买或者虽参与竞买

但拒绝做出有效报价、或者出价人反悔等导致无法变现的,重整投资人承诺

以 1,000 万元价格“整体打包”协议受让。




                              正       文



    一、东方网络基本情况

    (一)公司成立及上市

    东方网络(股票简称:*ST 东网,股票代码:002175), 是经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桂林广陆数字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桂林

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桂政函[2001]454 号)文件批准,以

桂林广陆数字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截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基础,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在深交所

主板上市,目前总股本为 753,778,212 股,法定代表人张群,公司注册地及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临江路 234 号。

    东方网络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专业设计服

务;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

含涉外调查);房地产咨询;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住

房租赁;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电子测

量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其他通用仪器制造;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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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仪表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软件开发;

数控机床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股本结构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东方网络总股本为 753,778,212 股,流通股(人

民币普通股)753,740,682 股,流通受限股 37,530 股。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股东总数为 42,893 户。

    (三)重整受理情况

    1.2021 年 4 月 19 日,东方网络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或预重整)的议案》;

    2.2021 年 4 月 20 日,东方网络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或预重整)的议案》;

    3.2021 年 5 月 6 日,东方网络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同意,全票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

法院申请重整(或预重整)的议案》;

    4.2021 年 5 月 26 日,桂林中院以(2021)桂 03 破申 5 号《决定书》,

决定对东方网络进行预重整。同日,桂林中院以(2021)桂 03 破申 5 号之

一号《决定书》,指定广西智迪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东方网络预重整临

时管理人;

    5.2021 年 5 月 26 日,临时管理人发布债权申报公告,申报截止日为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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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月 28 日;

       6.2021 年 6 月 8 日,临时管理人发布公开招募和遴选东方网络重整战

略投资人的公告,报名期限截至 2021 年 6 月 22 日;

       7.截至 2021 年 6 月 22 日,只有一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即科翔公司报名参

加东方网络重整投资;

       8.2021 年 6 月 24 日,东方网络向桂林中院提交重整申请;

       9.2021 年 7 月 5 日,桂林中院组织召开东方网络重整立案听证会;

       10.2021 年 7 月 8 日,科翔公司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11.2021 年 7 月 9 日,临时管理人完成东方网络债权初步审查工作;

       12.2021 年 7 月 14 日,临时管理人组织召开东方网络重整投资人评审

会;

       13.2021 年 7 月 15 日,评估机构出具东方网络资产评估报告初稿;

       14.2021 年 7 月 15 日,临时管理人确定科翔公司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

       (四)东方网络资产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1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

准日,东方网络资产账面值为 51,451.58 万元,按照清算价格法进行评估,

清算评估值为 40,879.85 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捌仟贰佰叁拾伍万壹仟玖

佰元),减值 10,571.73 万元,减值率为 20.55%。具体结果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清算价值         差额
流动资产                            42,795.38    21,762.35    -21,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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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                       8,656.20     26,472.84     17,816.64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8,520.00     17,242.11     8,722.11
其中:北京永旭良辰文化            823.41          -          -823.41
  安杰股权基金 25.37%            16,999.91        -        -16,999.91
  深圳市东方时代新媒体有限公司    500.00          -          -500.00
  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500.00          -          -500.00
  上海格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0.00       -          -20.00
  桂林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       3,000.00     10,020.44     7,020.44
  上海量具刃具厂有限公司         3,615.25     3,718.96       103.71
  无锡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       4,000.00     2,469.29      -1,530.72
  蓝途环境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1,500.00     1,033.43       -466.57
固定资产                              98.44   1,875.39      1,776.95
无形资产                              37.76     26.43        -11.33
其他非流动资产                          -     7,355.34      7,355.34
  其中:安杰基金回购份额                          -
  佰川基金回购份额                                -
             资产总计            51,451.58    40,879.85    -10,571.73

    东方网络的全部资产中,设定有抵押担保权的特定资产的清算价值合计

71,733,999.16 元,其中:

    1.广西南雅宝鑫投资有限公司享有抵押优先权的特定财产清算价值

8,659,200.00 元;

    2.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抵押优先权的特定财产清算价值

38,320,795.41 元;

    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享有抵押优

先权的特定财产清算价值 24,754,003.75 元。

    (五)东方网络负债情况
                                 12
                                                         东方网络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债权申报及核查情况,东方网络对外负债情况具体如下:

    1.申报情况

    截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东方网络债权人共计

39 人,申报债权总额 1,615,644,139.21 元。

    2.确认债权情况

    经临时管理人初步核查,债权核查结果如下:

    (1)不予确认的债权:债权申报完全不予确认的 2 人,其申报金额

6,359,921.30 元;

    (2)已经确认的债权:已经确认债权的债权人 32 人,确认债权总额

1,540,114,507.51 元。其中:

    A. 有 财 产 担 保 优 先 权 的 债 权 人 共 3 人 , 涉 及 担 保 债 权 金 额 为

73,803,999.16 元。

    B.税款债权人 1 人,税款债权金额 3,227,397.74 元。

    C.债权金额 500 万元以下(含本数)债权人共计 22 人,金额合计

40,845,494.51 元。

    D.债权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不含本数)的债权人 7 人,金额合计

1,422,237,616.10 元。

    (3)待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待定债权人 6 人,待定债权申报金额

338,100.44 元。

    3.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核实,职工债权人 11 人,职工债权金额合计 1,595,111.83

                                      13
                                                    东方网络重整计划(草案)

元。

       4.预计债权情况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梳理,截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东方网络账面有记载

或者东方网络已知悉,但尚未申报的债权人 29 人,预计债权金额合计

171,757,746.59 元。

       以上已确认债权、待定债权、职工债权及预计债权,金额合计

1,713,805,466.37 元。

       特别提示:上述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的截止日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待桂林中院裁定受理东方网络重整申请后,将继续计算至桂林中

院裁定受理东方网络重整申请之日,且上述债权核定尚未履行债权人会议债

权核查程序,故最终债权金额将以东方网络进入重整程序后,桂林中院裁定

认可的截止东方网络重整申请受理之日的债权金额为准。

       (六)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东方网络如破产清算,假

定其财产均能够按照清算评估价值获得处置变现即 40,879.85 万元,扣除担

保财产后的剩余可供分配金额为 33,706.45 万元。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

的清偿顺序,剩余可供分配的金额在 100%支付必要的破产费用(按 2000 万

元预计)、共益债务(按 1000 万元预计)、职工债权(159.51 万元)、税

款债权(322.74 万元)后,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含已确认普通债权、待

定债权、预计债权、担保债权清偿不足转普通债权 207 万元,金额合计约

163,724.90 万元)的偿债金额为 30,224.20 万元,普通债权清偿率为 18.46%

(30,224.20 万元/163,724.90 万元=18.46%)。


                                    14
                                                东方网络重整计划(草案)

    上述测算未扣除交易税费等费用,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

较为漫长,可能带来超过预期的费用,并且最终处置获得的变现款通常远低

于清算评估价值。因此,东方网络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可用于清偿的资金将比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可能导致普通债权人的利益进一步受损。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鉴于东方网络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和

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东方网络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将无法满足各类

债务的清偿,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东方网络,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

险,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东方网络重整的成本。因此,

本重整计划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

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东方网络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方网络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

后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

况发生变动的,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

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以东方网络现有总股本 753,778,212 股为基数,按每 100 股转增

69.384138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 523,002,515 股股

                                 15
                                                 东方网络重整计划(草案)

票。转增后,东方网络总股本将增至 1,276,780,727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

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不向

原股东进行分配,专项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及清偿东方网络债务。

    公司资本公积转增的 523,002,515 股股票,其中:部分股票按照 5.2 元

/股的价格采用以股抵债的方式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专项用

于清偿东方网络的债务,预计用于抵债的股票约为 306,342,584 股(含预留

的抵债股票数。最终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

为准);以股抵债后剩余股票(含预留抵债股票实际未能使用而剩余部分以

及债权人放弃受领的提存抵债股票部分。下同)在不超过 261,501,257 股(含

本数)的部分由重整投资人以 0.6 元/股的对价受让,重整投资人作为受让

股票条件所支付的货币对价,专项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支

付重整费用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以股抵债后剩余股票超过 261,501,257

股(不含本数)的部分由东方网络选择注销或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

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重整投资人承诺:

    1.东方网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三个会计年度(执行完毕之日的下个自

然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东方网络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合计不低于 2.5 亿元。如未能实现的,重整投资人将在

第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以货币方式补足差额部分。

    2.重整投资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

等各种方式)。

    按照上述方案转增完成后,东方网络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
                                 16
                                                 东方网络重整计划(草案)

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在重整完成后,东方网络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

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全体出资人

所持有的东方网络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

合法权益。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债权

审查确认情况,债权人对东方网络享有的债权主要包括:足额财产担保债

权、不足额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六类。债权分类

和调整方案如下:

    1.足额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额低于特定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的债权,为足额财产担保

债权。足额财产担保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 63,074,799.16 元,共计 2 家债权

人,债权调整方案为:自桂林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 6 个月内一次

性货币清偿。

    2.不足额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额超过特定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的债权,为不足额财产担

保债权。不足额财产担保债权组的债权额为 10,729,200.00 元(担保财产清

算价值为 8,659,200.00 元),共计 1 家债权人,债权调整方案为:先公开

拍卖特定担保财产用于清偿担保债权人,清偿后的剩余未受清偿的有财产担

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受

偿。但鉴于担保财产尚未处置,在计算以股抵债的股票数量时,暂时按抵押

权金额预留用于抵债的股票。


                                 17
                                                东方网络重整计划(草案)

    3.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 1,595,111.83 元,债权职工人数 11 人。因本

次重整对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时货币全额清偿。根

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设职工债权组。

    4.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 3,227,397.74 元,共计 1 家债权人。因本次

重整对税款债权不作调整,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时货币全额清偿。根据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设税款债权组。

    5.小额普通债权组

    东方网络普通债权中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债权,归入小额

普通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 40,845,494.51 元,共计债权人

数 22 人。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小额普通债权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

下的清偿率约为 18.46%。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债权人

的受偿水平,根据东方网络实际情况,小额普通债权的债权金额不作调整,

但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分期货币清偿。

    6.大额普通债权组

    东方网络普通债权中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不含本数)的债权,归入大额

普通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 1,422,237,616.10 元,共计 7

家债权人。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大额普通债权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

清偿率约为 18.46%。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债权人的受

偿水平,根据东方网络实际情况,用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大额普通债权。

    东方网络债权人会议由足额财产担保债权组、不足额财产担保债权组、

                                 18
                                                东方网络重整计划(草案)

小额普通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对本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职工债权、税款

债权不作调整,不参与本重整计划的表决。

    四、债权受偿方案

    (一)偿债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中,东方网络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支付东方网络预重整、重整

期间的破产费用,预重整及重整期间所负债务(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

款债权,以及清偿各类债权所需的资金及股票,将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执行本重整计划过程中,通过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获得的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票。

    2.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所支付的货币对价。货币对价支

付方式及期限如下:

    (1)根据东方网络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要求,重整投资人按期缴纳

的保密保证金 500 万元,在桂林中院批准本重整计划后直接转为重整投资人

认购转增股票的对价款(不计息)。

    (2)重整投资人贷给东方网络的 2,000 万元共益债务贷款(以实际支

付金额为准),在桂林中院批准本重整计划后直接转为重整投资人认购转增

股票的对价款(不计息)。

    (3)桂林中院受理东方网络重整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重整投资人支

付的 3,000 万元重整保证金,在桂林中院批准本重整计划后直接转为重整投

资人认购转增股票的对价款(不计息)。

    (4)重整投资人认购转增股票,所需支付的剩余对价款,自本重整计

划获得桂林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19
                                                  东方网络重整计划(草案)

       3.东方网络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

       (二)已确认债权的受偿方案

       1.足额财产担保债权

       债权额低于特定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的有财产担保债权,自桂林中院裁定

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 6 个月内一次性货币清偿。

       按上述清偿完毕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

权,并应立即解除对担保财产设定的抵押/质押手续。未及时办理解除抵押/

质押手续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且应该赔偿因此给东方网络造成的损

失。

       2.不足额财产担保债权组

       债权额超过特定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东方网络在桂林

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担保

财产的清算价格为底价在淘宝或者京东拍卖平台启动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扣

除税费以及其他交易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

后的剩余未受清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

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受偿。但鉴于担保财产尚未处置,在计算以股抵

债的股票数量时,暂时按抵押权金额预留用于抵债的股票。

       抵/质押担保权人需配合东方网络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的解除手续,以便

公开拍卖。若首次拍卖没能成交的,下一次拍卖底价按照上一次拍卖底价的

90%确定,直至最终拍卖成交,或者在自愿前提下以上一次的拍卖底价抵偿

给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止。

       3. 东方网络预重整、重整期间的破产费用,预重整及重整期间所负债

                                    20
                                                 东方网络重整计划(草案)

务(共益债务)将以货币方式及时全额清偿。

    东方网络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 30 万元、管理人报酬 800 万元

(含预重整阶段及重整阶段管理人报酬,付款进度按合同约定执行)、聘请

审计、评估、证券服务等中介机构的费用(约 200 万元)、转增股票登记税

费(据实支付)、股票过户税费(据实支付)及诉讼或仲裁费用(据实支付)

等,及时货币支付。

    4.东方网络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以货币方式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及时全额清偿。

    5.东方网络普通债权中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债权,以货币

方式全额清偿,清偿期限如下:

    (1)10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部分,自桂林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

划之日起 1 个月内清偿;

    (2)超过 100 万元(不含本数)的部分,自桂林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

计划之日起 6 个月内清偿。

    6.东方网络普通债权中债权额超过 500 万元(不含本数)的债权,在经

桂林中院裁定确认后,按照每 100 元债权额获得约 19.230769 股转增股票予

以抵偿,每股抵债价格 5.2 元。该部分大额普通债权受偿比例为 100%,预

计用于抵债的转增股票总数约 306,342,584 股(含管理人已确认的大额普通

债权所需的抵债股票数以及为预计债权预留的抵债股票数)。以股抵债过程

中,若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 1 股情形的,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

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

位数上加“1”。


                                 21
                                                东方网络重整计划(草案)

    为了实现债权人有序退出,避免出现集中减持,均衡保护全体股东、债

权人及公司利益,上述以股抵债获得的股票数量超过 1000 万股(不含本数)

的债权人,自抵债股票登记至该债权人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持有

的抵债股票。但东方网络控股子公司通过以股抵债获得的股票应根据中国证

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受前述减持规则的限制。

    (三)待定债权及预计债权受偿方案

    1.待定债权

    对于因诉讼、仲裁尚未终结事项暂缓确认的待定债权,在经桂林中院裁

定确认后,可以要求东方网络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

清偿。

    对于因债权人尚未提供补充证据材料、债权人提出异议等非诉讼、仲裁

未决事项暂缓确认的待定债权,在经桂林中院裁定确认后,可以要求东方网

络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2.预计债权

    东方网络账面有记载或者东方网络已知悉,但尚未申报的债权,如债权

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由东方网络负责审查,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

使权利,但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要求东方网络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

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待定债权、预计债权,以债权人主张数额或者账面记载数额,按照本重

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予以货币预留、抵债股票预留。预留的货

币资金、股票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预留货币最终清

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归东方网络所有,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预留的抵

                                22
                                               东方网络重整计划(草案)

债股票最终偿债后如有剩余的,除重整投资人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认购

外,其余股票由东方网络选择注销或者在二级市场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

    五、经营方案

    以重整为契机,彻底化解东方网络债务危机,出清文化传媒板块中的不

良资产,打造精密量具量仪制造和城市与综合产业园区服务双主业驱动的发

展战略。在保持精密量具量仪制造业务稳健发展的同时,通过引入重整投资

人具备的产业优势、做优做强城市与综合园区服务业务。

    (一)精密量具量仪板块

    东方网络的全资子公司广陆数测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西创新型企

业、广西智能工厂示范企业;是中国数显量具量仪领导者,是中国数显量具

量仪的龙头企业,数显核心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广陆”牌数显卡尺系

列产品被评为“广西名牌产品”,“广陆”、“guanglu”商标为“广西著

名商标”。累计拥有专利达百项以上,其中 6 项国家发明专利, 1 项 PCT

国际专利,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达 30 多项。

    1.行业分析及定位

    精密测量是高端制造业的基础。随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供给侧深化改

革,以及制造强国、双循环、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出台,高端制造业将获

得持续蓬勃发展的良机,对高性能、高可靠性的量具量仪亦将保持旺盛的需

求。同时,疫情催化了行业优胜劣汰,伴随着疫情的逐步稳定可控,国内经

济率先复苏,将使优秀的企业有机会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作为国内高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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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量具量仪制造业的代表,广陆数测将通过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来进一步优

化产品结构、丰富产品线,以卓越的品质和服务、可靠的交付能力持续提升

品牌影响力,保持在业内的领先优势以及全球竞争力,力争成为业内领先、

世界一流的精密量具量仪制造企业和测量服务企业。

    2. 业务及产品规划

    广陆数测主要生产五大类产品:分别为电子数显、精密机械类卡尺系列

产品;电子数显、精密机械类千分尺系列产品;电子数显、精密机械类指示

表系列产品;其它智能化、数字化精密仪器仪表系列产品;自动化测量解决

方案类产品。目前也是我国生产测量范围在 500mm 以上非标电子数显量具量

仪的最主要厂家。

    (1)持续优化现有产品结构

    传统的量具量仪业务细分为三大类:卡尺类、表类、千分尺类,继而又

分为机械类和数显类,广陆数测以数显产品为主;其中卡尺类产品的销售占

到了广陆数测总营收的 70%左右;公司拟利用现有技术储备,发挥品牌、渠

道和工艺相对领先的优势,扩大表类和千分尺类产品的种类和生产规模,实

现表类、千分尺类产品与卡尺类产品的均衡发展,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有率。

    (2)布局非接触式视觉测量业务

    未来测量行业将会是接触式测量与非接触式测量并举的发展方向,广陆

数测现有的产品主要以接触式测量产品为主;但经过多年的技术储备,已经

具备涉足非接触式测量产品的能力,并推出了激光测量仪等一系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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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展室外测量产品及服务

    在空间上,产品由室内测量逐步走向室外测量。目前公司的产品多数是

用于制造业车间室内的产品测量,广陆数测利用积累的电子研发能力,经过

近几年的持续研发投入,公司已经有少量产品运用于室外测量,应用于高

铁、风力发电、高速公路、太阳能发电、建筑工地等行业,这将是公司下一

个重点关注的应用场景。

    (4)打造智能测量产品

    结合数字化、智能制造、5G 等新技术发展生态型测量产品,打造智能

测量产品。产品总体规划向数字化方向发展,跟上 5G 时代对数字化、工业

互联网、智能制造的市场需求,在大测量的范畴内,更加深入地与客户一起,

为客户打造量身定制化的整体测量服务(硬件与软件并举)。逐步使公司由

单一制造型企业向服务与制造并举型企业转变,为客户打造“质量云平

台”,帮客户实现整个公司的“SPC 测量数据管理系统”,真正帮助客户实

现质量管理的可视化、简易化,提高可操作性,有助于公司突破市场瓶颈,

拓展市场空间。

    3.客户资源开发

    广陆数测作为国内少数拥有标准化量具量仪设计和制造能力、以及产品

获得国际认证的制造企业,长期以来积累了众多国内外忠实的客户,长期与

多家优质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国内经济率先复苏的情形,公司将

调整销售策略,努力稳定国际市场的同时,加强广陆品牌的建设与宣传力

度,同时加强国内销售渠道的建设和投入,积极提高市场占有率与经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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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在重整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信将恢复到正常状态,将有助于广陆数测

进一步提升市场开拓能力。

    (二)文化传媒板块

    通过重整,对文化传媒板块中现有资产中已丧失盈利能力或处于停滞状

态的子公司和业务进行剥离,避免其进一步侵蚀上市公司利润,以改善上市

公司的资产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产业园综合管理服务业务板块

    在现有产业基础上,通过引入有相关产业背景及资源的重整投资人,做

优做强产业园综合管理服务业务,服务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

设,为政府及企业客户提供产业规划研究、建设管理、招商引资、运营维护

等一站式或模块化服务。目前已开展业务如下:

    1.产业研究服务

    公司于 2020 年末开始布局综合性产业研究,从资源整合入手,通过与

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社会研究机构合建、共享数据库汇集行业商业数据,

旨在建立起全国性的产业研究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打造全国产业地图,通过

运用数字化方式展示产业经济的空间布局,以此实现对产业现状、企业资

源、行业组织、产业结构等的重新解读。进而实现为政府、企业客户提供产

业政策调研、产业市场研究、投资可行性研究、融资可行性研究、立项可行

性研究、产业申报咨询、产业规划咨询、产业园转型升级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目前已完成了多份研究报告,为企业和地方政府提供了多次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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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IDC 行业 2021 专题研究》《世界网红城项目发展规划》、山东某地的

《体育产业科技园方案》、福建某地的《运动康复中心规划方案》等。

       2.代建业务

       公司的产业园区代建服务采取轻资产运作的模式,致力为客户提供项目

定位、规划、设计、工程管理、成本管理、招投标管理、营销管理、品牌管

理、交付管理全过程的代建服务。2021 年第一季度已签订合同金额 1.02 亿

的代建合同,取得良好开端。未来,公司将通过自建或整合方式进一步完善

资质、加强人才梯队建设,以品质塑造品牌,与产业研究服务联动,锚定上

游产业资源,先做强再做大,实现代建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3.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是产业园综合管理服务中运营维护的基础业务,既是公司

产业研究业务和代建业务的延伸和配套,也面向社会承接业务。未来将以人

才梯队建设、完善服务体系、提升资质为工作重点,打造涵盖住宅物业服务、

商写物业服务、综合园区物业服务和城市物业管理服务的全领域物业服务体

系。

       (四)择机注入资产

       在完成重整后,为进一步增强东方网络的盈利能力,重整投资人将进一

步充分发挥其较强的经济实力、产业资源及在市场拓展、企业管理等方面的

背景优势,为东方网络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重整投资人未来将根据企业经

营需求和实际条件,在充分论证且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基础上,择机实施资产

注入方案。目标公司拟为重整投资人合法拥有的优质资产或者东方网络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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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认可的其他优质资产,经履行必要的程序后注入东方网络,进一步增强

和提高东方网络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

    (五)改善上市公司资金流及修复融资功能

    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资金,除用于偿付重整所需的债务及支付重整期间

产生的各项费用外,主要用于推进东方网络精密机械量具量仪制造业务板块

产业升级,收购相关产业资产,补充东方网络流动资金,为后续产业发展提

供强势支撑。通过重整债务清偿、非经营资产处置及出清文化板块资产,大

幅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和基本面。后续通过精密量具量仪制造与

综合产业园区服务双主业产业升级和业务突破,多渠道募资降低综合融资成

本,修复融资功能,改善和提高“现金造血”能力。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本重整计划由东方网络负责执行。

    (一)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本重整计划获得桂林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

算,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 6 个月。在此期间,东方网络应当严格依照本重整

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支付破产费用。

    (二)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非东方网络自身原因,致使东方网络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完毕,东方网络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桂林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

限的申请,并根据桂林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桂林中院如认为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延长重整计划的

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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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桂林中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之日到期。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并由管理人出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后,视为执行完毕:

    1.职工债权、税款债权、足额财产担保债权、不足额财产担保债权、小

额普通债权、大额普通债权已经按照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获得清偿、提存或

预留;债权人未领受的分配额(包括货币及转增股票)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

规定予以提存;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2.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转增股票已经划转至

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就上述重整计划执行工作,自重整投资人将本重整计划用于偿债的资金

支付至管理人账户且桂林中院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之日

起,即可视为本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此外,债

权人与东方网络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

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四)司法协助执行事项

    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东方网络及/

或管理人可向桂林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桂林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

执行的司法文书。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管理人负责监督东方网络重整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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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桂林中院裁定批

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

期限的,则管理人将向桂林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

根据桂林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桂林中院依职权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监督期限自动相应延长。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及东方网络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东方网络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

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

等事项。

    监督期届满或者东方网络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将向桂林中

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八、其他

    (一)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本重整计划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

在东方网络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桂林中院裁定批准后生

效,或东方网络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桂林中院

裁定批准后生效,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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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本重整计划一经桂林中院裁定批准,即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和全体出

资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其效力及于

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三)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分配

    偿债的资金和抵债股票原则上以银行转账、股票划转的方式向债权人进

行分配,尚未提供领受偿债资源所需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的债权人,请在

本重整计划获桂林中院批准后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源

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信息。未提供以及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将提存其分配

额,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自身及/或其代理人、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

或账户信息错误、账户被冻结、扣划等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

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指令将偿债资源支付/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

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源不

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四)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

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东方网络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

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

保全措施的手续。在债权人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之前,管理人

有权暂缓向相关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因相关债权人不配合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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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按期根据本重整计划受偿的,不视为重整计划未能执行完毕。此外,如

债权人未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解除措施的,管理人或东方网络有权

申请桂林中院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强制解除。如因债权人原因未能及时

解除对东方网络财产的保全措施而影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或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影响及损失的,由相关债权人向公司及相关方承担法律责任。

    (五)偿债资金/股票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1.对于已经桂林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

债资源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股票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证券账户。上述提存的偿债资源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

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受偿债资源的权利。东方网络应当将

提存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提存的抵债股票除重

整投资人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认购外,其余由东方网络选择注销或者在二

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对于因诉讼仲裁未决、债权人异议等事项导致管理人暂时无法做出审

查结论的债权,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在经桂林中院裁定确认后,按

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按照本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

的偿债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剩余的偿债股票除重整投资人按照本

重整计划的规定认购外,其余由东方网络选择注销或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

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对于东方网络已知悉但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如债权

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

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按照本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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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剩余的偿债股票

除重整投资人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认购外,其余由东方网络选择注销或者

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后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

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资源受偿。债权人向两个及以上的受

让人转让债权的,偿债资源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七)协调、促成下属子公司清偿负债,降低相关债权人对东方网络的

债权额

       1.东方网络促成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量具刃具厂有限公司,在桂林中院

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位于上

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沧泾路 200 号房地产(已经抵押给债权人广西南雅宝鑫投

资有限公司)的清算价格为底价在淘宝或者京东拍卖平台启动公开拍卖,拍

卖所得扣除税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后的余额,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范围内

优先用于清偿广西南雅宝鑫投资有限公司抵押担保债权。若首次拍卖没能成

交的,下一次拍卖底价按照上一次拍卖底价的 90%确定,直至最终拍卖成交,

或者在自愿前提下以上一次的拍卖底价抵偿给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止。上海

量具刃具厂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抵押担保责任后,广西南雅宝鑫投资有限公司

对东方网络的普通债权金额相应减少,同时上海量具刃具厂有限公司成为东

方网络普通债权人。

       2.东方网络协调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尽快处置变现资产,

清偿所欠东方网络债权人的负债,以降低相关债权人对东方网络的债权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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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桂林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后,东方网络协调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

网安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尽快采用货币或者实物(权益)分配

形式,尽可能多地实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优先合伙份额投资

收益,以降低其对东方网络的债权金额。

    (八)子公司抵债股票的处理

    东方网络督促其控股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

理根据本重整计划获得的抵债转增股票。

    (九)资产处置事项

    1.为彻底消除导致东方网络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因素,东方网络

具有不确定性因素的资产需要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予以剥离。其中,国

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诉东方网络关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网安杰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件、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

圳)有限公司诉讼东方网络关于深圳佰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优先级财产

份额回购纠纷案均已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东方网络承担相关合伙企业份额

回购责任;东方网络在履行上述合伙企业份额回购义务后,上述合伙份额下

的全部权益(含东方网络已经持有的合伙份额以及履行回购义务将新增的合

伙权益)应该归属东方网络享有。但由于东方网络现尚未实际履行上述合伙

企业份额回购义务,未有相关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导致评估公司不能开展对

上述合伙企业权益价值的评估工作。此外,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人民

法院起诉并获立案受理,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公司在承

担差额补足义务后,可能取得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航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74.99%的有限合伙份额。对上述

东方网络已取得以及行使回购或差额补足责任将取得的合伙份额和可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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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合伙份额,以及其他因承担合伙份额回购义务、保证担保义务所新获得

的全部合伙份额、追偿权利(含尚未确定的或有权利。如有)等,将在桂林

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 2 个月内,以 1000 万元为拍卖底价(总额)

在淘宝、京东拍卖平台“整体打包”公开拍卖变现。若无人参与竞买或者虽

参与竞买但拒绝做出有效报价、或者出价人反悔等导致无法变现的,重整投

资人承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以 1,000 万元价格整体协议受让。

    2.在重整期内以及本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为进一步夯实资产质量、改善

东方网络资产负债结构并提升公司盈利能力而涉及财产处置事宜的,则在报

经桂林中院备案后,管理人及东方网络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依法处置。原则上,处置应该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十)违约责任

    1.本重整计划经桂林中院裁定批准后,科翔公司正式成为东方网络的重

整投资人,依据本协议享有重整投资人的权利、承担重整投资人的义务。

    2.本重整计划经桂林中院裁定批准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重整计

划项下或者临时管理人与科翔公司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

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

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

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

    3.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重整投资人严重违约,东方网络管理人有权

立即单方终止本重整计划,解除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解除重

整投资人的投资人资格,并有权主张重整投资人支付的保密保证金、重整投

资保证金、共益债务贷款作为违约金,归东方网络所有,重整投资人无权要

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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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整投资人单方面终止本次重整投资;

   (2)重整投资人逾期履行重整投资协议项下付款义务或者桂林中院裁

定批准的本重整计划项下转增股票认购对价支付义务超过三十日;

   (3)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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