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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网: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2-03-26  

                                         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22-016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后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9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公司于 2007 年 9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50 万股,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在深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50 万股,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在深圳证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总数为 56,932,192 股。2008 年 5 月 5 日公司    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总数为 56,932,192 股。2008 年 5 月 5 日公司 2007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用资本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用资本公积金

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5 股,股份总数变为 85,398,288 股。2013 年 5 月    每 10 股转增 5 股,股份总数变为 85,398,288 股。2013 年 5 月 28 日公司

28 日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32,400,000 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32,400,000 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完

市,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117,798,288 股。2014 年 7 月 8 日公司   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117,798,288 股。2014 年 7 月 8 日公司发行股份购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新增股份 26,305,361 股;发行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新增股份 26,305,361 股;发行新增股份后公

新增股份后公司总股本 144,103,649 股。2015 年 6 月 24 日公司实施完    司总股本 144,103,649 股。2015 年 6 月 24 日公司实施完成 2014 年度权

成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 2014 年末总股本 144,103,649 股      益分派方案:以公司 2014 年末总股本 144,103,649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

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公司总股本增至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公司总股本增至 230,565,838 股。公

230,565,838 股。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59,348,859 万股,于 2016      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59,348,859 万股,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在深圳证

年 4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工作实      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工作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本由
施完成后,公司股本由原 230,565,838 股变更后为 289,914,697 股。2016   原 230,565,838 股变更后为 289,914,697 股。2016 年 7 月 29 日,公司实

年 7 月 29 日,公司实施完成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最新总      施完成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最新总股本 289,914,697 股为基

股本 289,914,697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6     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6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工作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本由原               发行工作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本由原 289,914,697 股变更后为 753,778,212

289,914,697 股变更后为 753,778,212 股。                              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裁定

                                                                     批准的《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原有总股本 753,778,212 股为基数,

                                                                     以每 100 股转增 69.384138 股,共计转增 523,002,515 股股票。本次重整

                                                                     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本由原 753,778,212 股增加至

                                                                     1,276,780,727 股。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3,778,212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76,780,727 元。

                                                                     第十二条(新增条款,自该条之后序号依次顺延)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53,778,21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76,780,727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         (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的事项;                                                           的事项;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七)审议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十八)本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事项等达         (十八)本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事项等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会审议通过: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作为计算数据;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五千万元;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间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除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

    (十九)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   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除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

东大会审议:                                                     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十九)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东大会 审议: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

和个人代为行使。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                                                           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第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第(三)项

(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

                                                                 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a,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三)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项;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决权等股东权利。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

定以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东权利。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以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责任。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得决议,可以实

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行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所持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百分之三

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十以上,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投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举

举产生董事。在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须获   产生董事。在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

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   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

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   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监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监事的人数选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监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监事的人数选举

举产生监事。在候选监事人数与应选监事人数相等时,候选监事须获   产生监事。在候选监事人数与应选监事人数相等时,候选监事须获得出

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监事人数多于应选监事人数时,则   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监事人数多于应选监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

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监事,但当选的监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   数多者当选为监事,但当选的监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况。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七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上市方案;                                                         市方案;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

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的运作。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准。                                                                 (一)本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事项等达

    (一)本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事项等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计算数据;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0 万元;

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元;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超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方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方式

式中一种或几种进行。                                             中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方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方式

式中一种或几种进行。                                             中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本章程而存续。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
发生变化。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修
订后《公司章程》的市场监督备案等相关事宜。最终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准的公司章程修订为准。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