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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御银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4月)2017-04-28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门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
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董事会秘书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
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
划或方案以及考核标准和程序;
    (二)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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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每年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津贴进行审议确认,对该制度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审议和监督情况报告予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为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有利条件,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
要求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报告工作或接受工作质询。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提供以下材料,供委员会参考: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方案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讨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以书面形式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
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主任委员的确认,议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
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
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如无法形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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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
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方式和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董事会另有决定外,本工作细则所要考核的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
和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之外的董事。本工作细则所要考核的所称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到规
定发生修改时,本工作细则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6日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