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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御银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4 月修订)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
       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     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
       学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     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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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范运作指引》、《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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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工作;                                     作;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       授予的其他职权。
       施。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
                                                    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力;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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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规定应当
                                                    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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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设     则》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立独立董事。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及其直系亲属;                               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的人员;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   (五)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
6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       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上
    所占的比例低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
    事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       后生效。
    额后生效。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
    《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并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所,并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论;                                        (五)就特定关注事项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询机构;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五)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六)就特定关注事项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
7   和咨询机构;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八)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    程》等相关规定,就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
    行征集;                                    权利。
    (八)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五)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除第(五)项以外
    (九)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
    立意见的权利。                              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应保
    情况予以披露。                              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    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
    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
    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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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   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欠款;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    (九)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
    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
    重大事项;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
    所交易,或者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    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其衍
    让;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
    事项;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性文件、本所业务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他事项。                                    交易,或者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项;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十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    文件、本所业务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
    的意见分别披露。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第六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第六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                                      ......
    ......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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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深圳证券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5 条第(四)项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
    规定);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    范围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定);
    员(具体范围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
    规则》10.1.5 条第(四)项的规定);         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    人士。
    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
    到影响的人士。
注:1.除上述条款及部分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2.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