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银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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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
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负
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的确定、调整发表
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由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薪酬、津贴的审议确认,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公
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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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 非独立董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第九条执行。
2、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
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
3、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领取固定董事职务津贴。
(二)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之外其他工作职务的,领取固定
监事职务津贴。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按其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按照其所担任的工作岗
位领取薪酬。
(四)公司对在公司内部担任工作职务的监事可提供监事职务津贴。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
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1、基本薪酬: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
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
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公司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年薪方案上限以孰高者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领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其津贴按月或按其他期限定期
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如适用)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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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
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独立董事需要对公司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专项奖励
或惩罚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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