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银股份: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御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
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
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
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
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
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 率、货币、商
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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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
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投资与交易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
意见;
(四)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执行。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六)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由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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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
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
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证券部、财务部、内部审计部为证券投资和衍
生品交易的相关责任部门,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
易事项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等具体运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监事会
应对公司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证券
投资和衍生品交易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
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等具体事宜,负责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资金的监管以及负责对证券投资和衍生
品交易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及时将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
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负责相关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事宜的信息披露。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
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受
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
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风
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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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安全状况,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
交易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
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
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
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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