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御银: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2022-08-2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御银股份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之“1-11 上市公司重
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规定,对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进行
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御银股份提供的与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文
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对涉及本核查意见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
核查。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御银股份如下保证:
1. 其已经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本核查
意见仅供御银股份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
核查意见作为御银股份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同意御银股份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御银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
毕的情形
根据御银股份提供的工商档案、御银股份上市后披露的历次定期报告、审计报
告、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减持股份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股东大
会会议文件等相关材料,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
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s://www.szse.cn)查阅上市公司
“监管措施”、“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等栏目以及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公司于 2007 年在深交所上市,御
银股份上市以来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杨文江;自御银股份上市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日,御银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
次重组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本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御银股份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御银股份及相关
承诺方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御银股份及相关承诺方
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
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
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
2
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
形
根据御银股份 2019 年至 2021 年各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C10326 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C10287 号、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253 号《审计报告》以及《关于对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C10328 号)、《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C10289 号)、《关于广州御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信会师
报字[2022]第 ZC10254 号)、御银股份公开披露文件以及御银股份及控股股东暨
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
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等证券监管机构网站,御银股份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
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御银股份 2019 年至 2021 年各年度报告,御银股份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
在信用广东(http://credit.gd.gov.cn/)网站申请查询取得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
规证明版)》,御银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的声明确认,相关公安派出所就前述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所律
师向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申请查询的前述人员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结果,并经本
所 律 师 登 录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 、 深 交 所 网 站
(https://www.szse.cn)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平 台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gsxt.amr.gd.gov.cn/)、企查查(https://www.qcc.com/)、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所属主要政府部门网站进行查询,2019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
监管局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刘国常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7 号),
就“刘国常作为*ST 东凌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
3
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ST 东凌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负有重要责任”相关事项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三年御银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其
他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御银股份上市以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核查意见披露的上市公司及相
关承诺方的主要公开承诺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上市
公司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2、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亦
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已说明事项外,最近三年不存在曾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
其他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赖江临
:_____________
郭钟泳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王玲
年 月 日
附件:御银股份及相关承诺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号
首次公开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1 杨文江 发行股份 已履行完毕
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2010 年 11 月 1 日
限售
公司股东上海中
路实业有限公
司、赵安静、吴
股份限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彪、罗灿裕、李 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 售、股份 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已履行完毕
云峰、高永坚、 2008 年 11 月 1 日
锁定 股份。
闵祥玲、苏瑞
斌、吴宁、林名
伟
公司高级管理人
股份限 本人在前述承诺期限届满后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每年转 2008 年 11 月 1 日至
员杨文江、赵安
3 售、股份 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本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已履行完毕
静、吴彪和罗灿
锁定 人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半年内
裕
(1)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
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除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外,本人目前并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其他企业;
(2)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相关期间内,本人将
避免同业 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
4 杨文江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
竞争 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
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
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
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
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1
序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号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或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如有)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本人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
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
上述业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发行人并享有上述业务在同
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据
本承诺书依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发行人及发
行人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
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
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2)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相关期间内,本公
司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
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
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
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比照 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上海中路实业有 避免同业 司已不再持有发行人
5 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不再持有发行人股权
限公司 竞争 股份,该承诺已履行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 之日
完毕
控制的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
或不可避免时,则本公司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
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
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发行人并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
下的优先受让权。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
据本承诺书依法申请强制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发行人
2
序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号
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公司因违反上
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董事杨文
江、陈荣、吴 (1)自本人在发行人任职至今及今后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彪、徐印州、刘 目前在职的刘国常及
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没有从事、也将不直
国常及高级管理 自任职及担任发行人 2021 年 7 月离职的副
接或间接从事,亦促使本人的控股及参股企业(如有)不从事
人员杨文江、赵 避免同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总经理徐德银正在履
6 构成或可能构成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安静、吴彪、罗 竞争 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行,其余人员均已离
(2)自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后的三年期间,上述承诺仍然有效;
灿裕、郑蕾及核 起至离职后三年内 职超过三年,已履行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
心技术人员郭 完毕
责任,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秦、徐德银、何
振东、乔文轩
(1)自本人在发行人任职至今及今后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没有从事、也将不直
接或间接从事,亦促使本人的控股及参股企业(如有)不从事
自任职及担任发行人 现任监事梁晓芹正在
避免同业 构成或可能构成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7 梁晓芹、阎诺 不属于核心人员的监 履行,阎诺于 2010 年
竞争 (2)自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后的一年期间,上述承诺仍然有效;
事起至离职后一年内 离职,已履行完毕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
责任,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截止目前,上述承诺均严格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公司决定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4,000,000.00 元,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并承诺: 2007 年 12 月 19 日 2008 年 4 月 8 日公司
合法使用
8 御银股份 1、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起至 2008 年 6 月 18 已全部归还,已履行
募集资金
划的正常进行;3、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到期后,及时 日 完毕
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
序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号
公司决定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80,000,000.00 元,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预计还
款时间为 2008 年 11 月 14 日之前,并承诺: 2008 年 5 月 15 日起 2008 年 11 月 3 日公
合法使用
9 御银股份 至 2008 年 11 月 14 司已全部归还,已履
募集资金 1、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日 行完毕
划的正常进行;3、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到期后,及时
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决定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65,000,000.00 元,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预计还
款时间为 2009 年 5 月 20 日之前,并承诺: 2008 年 11 月 21 日 2009 年 5 月 19 日公
合法使用
10 御银股份 起至 2009 年 5 月 20 司已全部归还,已履
募集资金 1、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日 行完毕
划的正常进行;3、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到期后,及时
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雅戈尔投资有限
公司、华宝投资
有限公司、上海
天臻实业有限公
非公开发
司、李学明、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完毕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 2009 年 10 月 30 日
11 行股票股 已履行完毕
宝信托有限责任 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至 2010 年 11 月 1 日
份限售
公司、欧吉钦、
北京硅谷天堂鲲
诚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公司决定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 2010 年 5 月 12 日公
合法使用 2009 年 11 月 16 日
12 御银股份 为人民币 236,450,000.00 元,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预计还 司已全部归还,已履
募集资金 至 2010 年 5 月 14 日
款时间为 2010 年 5 月 14 日之前,并承诺: 行完毕
4
序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号
1、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3、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到期后,及时
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决定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36,450,000.00 元,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预计还
款时间为 2010 年 11 月 30 日之前,并承诺: 2010 年 11 月 18 日
合法使用 2010 年 5 月 31 日至
13 御银股份 公司已全部归还,已
募集资金 1、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2010 年 11 月 30 日
履行完毕
划的正常进行;3、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到期后,及时
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决定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36,450,000.00 元,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预计还
款时间为 2011 年 6 月 7 日之前,并承诺: 2011 年 5 月 5 日公司
合法使用 2010 年 12 月 8 日至
14 御银股份 已全部归还,已履行
募集资金 1、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2011 年 6 月 7 日
完毕
划的正常进行;3、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到期后,及时
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 2010 年 12 月 2 日至
15 御银股份 其他 已履行完毕
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014 年 7 月 23 日
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
于 2010 年 12 月 15
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承诺自 2010 年 12 月 15 日起连续六个月 2010 年 12 月 15 日 日至 2011 年 6 月 14
16 杨文江 其他
内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至 2011 年 6 月 14 日 日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11,00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15%
5
序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号
公司董事、总经
理吴宁和董事、 承诺 2011 年 1 月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公司股票将从 2011 年 1 月 2011 年 1 月 21 日至
17 股份限售 已履行完毕
副总经理、财务 21 日起至 2013 年 1 月 20 日止锁定两年。 2013 年 1 月 20 日
总监王志杰
公司决定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预计还
款时间为 2011 年 11 月 22 日之前,并承诺:
2011 年 11 月 1 日公
合法使用 1、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011 年 5 月 23 日至
18 御银股份 司已全部归还,已履
募集资金 的正常进行;3、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2011 年 11 月 22 日
行完毕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4、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公司拟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起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000,000.00 元,使用期限
不超过 6 个月,预计还款时间为 2012 年 5 月 20 日之前。公司
同时承诺: 2012 年 5 月 18 日公
合法使用 2011 年 11 月 21 日
19 御银股份 1、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司已全部归还,已履
募集资金 至 2012 年 5 月 20 日
的正常进行;3、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行完毕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4、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风险投资。
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
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承诺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连续六个月内 2012 年 5 月 2 日至 于 2012 年 5 月 2 日
20 杨文江 其他
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2012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1 月 1 日
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6
序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号
29,216,267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99%
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
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21 御银股份 分红承诺 公司原则上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长期有效 正在履行中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
于 2013 年 7 月 26 日
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承诺自 2013 年 7 月 26 日起连续六个月内 2013 年 7 月 26 日至 至 2014 年 1 月 25 日
22 杨文江 其他
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2014 年 1 月 25 日 减 持 公 司 股 份
38,05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9987%
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
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
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先生承诺自 2014 年 1 月 27 日起连续六个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 至 2014 年 7 月 26 日
23 杨文江 其他
月内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2014 年 7 月 26 日 减 持 公 司 股 份
38,05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9987%
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承诺自 2015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止的 12 个月期间内不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 2015 年 3 月 25 日至
24 杨文江 其他 已履行完毕
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如 2016 年 3 月 24 日
有)。
1、公司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 2015 年 6 月 4 日至
25 御银股份 其他 已履行完毕
章程,认真履行股东义务,自觉接受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 2015 年 12 月 17 日
7
序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号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接受社会监
督,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
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不做
任何损害花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益的事情。公司保证认真遵
守以上声明,若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应出具银行贷款
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
3、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
4、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 5 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
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
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5、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
6、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先生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
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于公司复牌后
十二个月内根据自身资金状况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 2015 年 7 月 13 日至
26 杨文江 其他 已履行完毕
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不超过 4,5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股票。 2016 年 7 月 18 日
增持所需资金由其自筹取得,本次增持系公司控股股东的个人
行为。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公司股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控股股东杨文江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
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合竞价增持了公司股份 2016 年 1 月 19 日至
27 杨文江 其他 已履行完毕
5,634,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4%,并承诺本次所增持股 2016 年 7 月 18 日
份在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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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号
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
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12
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先生承诺自 2016 年 6 月 13 日起连续六个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8 杨文江 其他 日减持公司无限售条
月内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2016 年 12 月 12 日
件 流 通 股 份
27,000,000 股,占公
司股本总数 3.54%
自 2017 年 9 月 16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15 日止的 10 个月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
内不再减持本人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 于 2019 年 9 月 6 日
2017 年 9 月 16 日至
29 杨文江 其他 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合竞价增持的公司股份。 减持完成全部该部分
2018 年 7 月 15 日
本人将严格遵守承诺,若违反承诺减持股份,本人将遵照有关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规定承担责任。 的 0.37%
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
于 2019 年 9 月 6 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文江先生承诺自 2019 年 9 月 6 至 2020 年 3 月 6 日
2019 年 9 月 6 日至
30 杨文江 其他 日起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将不超过公司 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
2020 年 3 月 6 日
股份总数的 5%。 流通股份 2,817,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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