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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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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 时在上
海市普陀区怒江路 257 号金沙江大酒店 2 楼会议室召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周铭律师、张摩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1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
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上
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
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参加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其它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按
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公司
发布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顾燕芳女士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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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38,286,4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160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核,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逐项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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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
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上,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
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
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
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上
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2,087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0032%。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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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因公司一名股东进行了重复投票,按照重复投票的处理原则,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即仅计算该名股东第一次投票的结果,故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138,297,76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1634%。


    本次股东大会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 138,296,26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89%,1,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议案》 ;


    (二)以 138,296,26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89%,1,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关于修订<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修订<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结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
东提出临时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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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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