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上海延华英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上海英飞延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表的独立意见2014-10-23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上海延华英飞创业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及上海英飞延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表
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上海延华英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及上海英飞延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1.0075亿元自有资金与英飞尼迪(上海)
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上海延华英飞创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和上海英飞延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部门核
准登记的名称为准),是公司围绕“智慧城市服务与运营商”的战略
定位,依托“智城模式”加速全国扩张,借力专业投资机构,实现智
慧城市产业链的快速延伸和国内外技术和市场的双向互动。通过投资
参股基金及其管理公司,使公司参与到智慧城市产业并购投资的实践
中,利用专业投资团队,汇集多方资源,推进公司转型成为智慧城市
领域产业资源的整合者。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构成关联
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重组,亦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使用不超过1.0075亿元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上海延华英飞创业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及上海英飞延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洪觉慧 罗贵华 李宁
日期:20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