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1-12
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4-089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顾燕芳女士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怒江路 257 号金沙江大酒店 2 楼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4 年 11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期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6 人,代表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为 138,412,796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7.19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 588,0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0%。其中,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 715,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4%。因此,有效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53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 139,000,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523%,
其中有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
51 人,代表有表决人的股份为 715,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9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金茂凯德律
师事务所周铭律师、张摩西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上海延华英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上海
英飞延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139,000,78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
100 股 反 对 , 占 参 加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1%;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715,884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0%;
1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周铭律师、张摩西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
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