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2-25
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4-110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顾燕芳女士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 1255 号普陀科技大厦 7
楼多媒体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5:00 至 2014 年 12 月 2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有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
共计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38,701,919(一亿三千八百七十万
一千九百一十九)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720%。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4 人,代表股
份 138,480,896(一亿三千八百四十八万零八百九十六)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7.2126%。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9 人,代表股份 221,023(二十二
万一千零二十三)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94%。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1 人,
代 表股份 417,023(四 十一 万七千 零二十 三 ) 股, 占公司 总股本 的
0.112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 196,000(十九万六千)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2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9 人,代表
股份 221,023(二十二万一千零二十三)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9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金茂凯德
律师事务所周铭律师、肖浩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138,699,142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
2,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777 股 弃权 ,占参 加会议 的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414,246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41%;
2,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96%;
777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3%。
2、《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138,689,942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4%;
2,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9,977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及<公司
章程>工商登记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138,689,942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4%;
2,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9,977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周铭律师、肖浩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
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