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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华智能:公司与廖邦富、廖定鑫、廖定烜及罗太模、胡安邦、安旭、张森、熊贤瑗、吴慕蓉、吕霞、何永连、郭三发、胡刚、文磊、邓强、喻波、余炼、陈胜波、彭杰、成都电子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框架协议2015-01-16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廖邦富、廖定鑫、廖定烜

                                及

罗太模、胡安邦、安旭、张森、熊贤瑗、吴慕蓉、吕霞、何永连、郭三发、
           胡刚、文磊、邓强、喻波、余炼、陈胜波、彭杰

                  成都电子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之




            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框架协议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框架协议

    本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二零一五年
一月十五日在中国上海市签订:


    甲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延华
智能”)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82262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 1255 号 6 楼 602 室
    法定代表人:胡黎明董事长


    乙方:


    乙方一:廖邦富
    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47****9332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 88 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 4 栋 1 单元


    乙方二:廖定鑫
    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7****9317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 88 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 4 栋 1 单元


    乙方三:廖定烜
    公民身份号码:5190021975****9338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 88 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 4 栋 1 单元


    乙方四:成都电子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0000068488
    住所:成都市建设北路二段四号主楼 23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厚军董事长


    乙方五:罗太模
    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42****0712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新村街 69 号


    乙方六:胡安邦


                                         1
公民身份号码:5103121978****0011
通讯地址: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边城香格里 20-408 室


乙方七:安旭
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74****1033
通讯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树蓓巷 1 号 19 栋 1 单元 2 楼 6 号


乙方八:张森
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76****3657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毛街 1 号 2 栋 3 单元 6 楼 4 号


乙方九:熊贤瑗
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49****6348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 88 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 4 栋 1 单元


乙方十:吴慕蓉
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50****0974
通讯地址:成都西府北街 25 号 1 幢 1 单元 3 号


乙方十一:吕霞
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7****9327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 8 号 3 栋 2 单元 12 号


乙方十二:何永连
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81****5381
通讯地址:成都市海椒市街 13 号五栋 3-6-18


乙方十三:郭三发
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3****4677
通讯地址: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临港路 5 段 66 号 6-1-205


乙方十四:胡刚
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8****7352
通讯地址: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临港路四段 9 号 10 栋 1 单元 101 号




                                      2
     乙方十五:文磊
     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1****8954
     通讯地址: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四川省硫酸厂 25 号附 2 号


     乙方十六:邓强
     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7****5018
     通讯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下八庙镇教德街 45 号


     乙方十七;喻波
     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81****1010
     通讯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王井镇太源街 3 组 20 号


     乙方十八:余炼
     公民身份号码:5101311982****0519
     通讯地址:四川省浦江县鹤山镇张塘村 5 组


     乙方十九:陈胜波
     公民身份号码:3308051977****1813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榭开发区西岱 3 组 1 号


     乙方二十:彭杰
     公民身份号码:5101311987****0513
     通讯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培城区青龙大道中段 59 号


     以上各方合称“各方”;单独称为“一方”;“一方”视上下文具体情况可指其中
每一方或任何一方;乙方合称为“补偿义务人”或“业绩承诺方”。


     本协议系对延华智能与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或
“成电医星”)全体股东所签署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书》(以
下简称“《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书》”)涉及的盈利预测补偿及奖励事宜的详细约定,本
协议中特定语词的定义及其他未尽事项以《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书》为准。


鉴于:


1.   延华智能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3
     于 2007 年 11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为“延华智能”,
     股票代码为 002178,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213.4231 万元,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37,213.4231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延华智能是国内
     领先的“智慧城市服务与运营商”,业务领域涵盖智慧城市顶层规划设计到项目落
     地建设、服务和运营等,包括:智慧建筑、智慧节能、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
     社区、智慧环保、智慧旅游、智慧园区、云计算数据中心、城市一卡通、平安城市
     等业务。胡黎明先生为延华智能的实际控制人。


2.   成电医星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主
     要从事数字健康与医疗信息化技术和软件产品开发、项目建设、技术服务及项目运
     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510107000147538,住所为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五
     科东四路 11 号 5 栋 4 号,法定代表人为廖邦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50 万元。廖
     邦富及其子廖定鑫、廖定烜合计持有目标公司 64.48%的股权,系目标公司共同控制
     人。目标公司现有 20 名股东在目标公司的出资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廖邦富                  394.00                   37.52
     2.           资产管理公司            260.00                   24.76
     3.           廖定鑫                  141.50                   13.48
     4.           廖定烜                  141.50                   13.48
     5.           罗太模                  30.00                    2.86
     6.           胡安邦                  17.00                    1.62
     7.           安旭                    15.00                    1.43
     8.           张森                    15.00                    1.43
     9.           熊贤瑷                  5.50                     0.52
     10.          吴慕蓉                  5.00                     0.48
     11.          吕霞                    5.00                     0.48
     12.          何永连                  3.50                     0.33
     13.          郭三发                  3.00                     0.29
     14.          胡刚                    3.00                     0.29
     15.          文磊                    3.00                     0.29
     16.          邓强                    2.50                     0.24
     17.          喻波                    2.00                     0.19
     18.          余炼                    2.00                     0.19
     19.          陈胜波                  1.00                     0.10
     20.          彭杰                    0.50                     0.05
           合计                          1,050.00                  100.00



                                          4
3.    根据《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书》,延华智能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成电医星全体股东持有的成电医星 100%的股权,交易价格的 68.28%由延华智能
      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价格的 31.72%由延华智能以现金支付。各方同意,若
      目标公司于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当年起算三年内(若本次重组于 2015 年完成,该三年
      为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以此类推)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
      则业绩承诺方应按本协议的具体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
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利润预测补偿及奖励事宜签署如下协议,
以兹共同信守:


第1条    关于目标公司未来业绩承诺及补偿


1.1      业绩承诺


         鉴于《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书》对交易价格的约定且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原
         经营管理团队(含业绩承诺方)将相对独立地继续经营管理目标公司,故业绩
         承诺方共同向上市公司承诺:


         若本次重组于 2015 年完成交割,于业绩承诺期间(即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目标公司每年度实现的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下同)应分别不低于 3,992
         万元、4,990 万元及 6,237 万元。


         在业绩承诺期内考核目标公司是否达到承诺净利润时,应在目标公司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基础上,扣除目标公司实际使用配
         套募集资金(如有)及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增资等
         形式)资金相关的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根据目标公司当年度实际使用配套募集
         资金金额与财务资助金额之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1.2      低于承诺业绩的补偿安排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目


                                           5
标公司每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预测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
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
诺净利润,则由补偿义务人按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的比
例分别以现金及股份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1)   股份补偿


      当年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
      期 末 累 积 实 际 净 利 润 数 ) ÷业 绩 承 诺 期 内 各 年 的 承 诺 净 利 润 数 总
      和]×68.28%×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该公式运用中,应遵循:


      (a)   任何一年计算的补偿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业绩承诺方已经补偿
            的股份不冲回;


      (b)   如延华智能在业绩承诺期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的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
            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c)   补偿义务人所需补偿的股份于交割日至补偿股份时期间已获得的对
            应现金股利部分一并补偿给延华智能;


      (d)   依据该公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
            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 1 股的剩余对价由补
            偿义务人以现金支付;


      (e)   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补偿义务人各方届
            时持有的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补偿义务人各方以现金补偿。


(2)   现金补偿


      当年度需以现金补偿的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
      期 期 末 累 积 实 际 净 利 润 数 ) ÷业 绩 承 诺 期 内 各 年 的 承 诺 净 利 润 数 总
      和]×31.72%×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6
      补偿义务人需现金补偿的金额由业绩承诺方各自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偿
      给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方每年应补偿的现金应全部支付给上市公司。


(3)   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对目标公司做减值测试,并由会计师事
      务所对该减值测试结果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果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目标公
      司的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数额×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
      数额),则补偿义务人还需另行向上市公司补偿差额部分。补偿义务人应
      先以股份向上市公司履行补偿义务,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期末减值
      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金额)÷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
      份总数。


      该公式运用中,应遵循:


      (a)    如延华智能在业绩承诺期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的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
             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b)    补偿义务人所需补偿的股份于交割日至补偿股份时期间已获得的对
             应现金股利部分一并补偿给延华智能;


      (c)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
             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 1 股的剩余对价由补偿义
             务人以现金支付;


      如按该方式计算的各补充义务人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大于各补偿义务
      人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各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补足。
      该差额部分的现金补偿金额=(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已另行补偿股份的
      数量)×发行价格。


(4)   其他


      (a)    由于司法判决或其他原因导致补偿义务人在股份锁定期内转让其持


                                    7
                  有的全部或部分延华智能股份,使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履行本协议
                  约定的补偿义务或其本次交易认购的股份不足以履行本协议约定的
                  补偿义务时,不足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b)   各补偿义务人按其于本次重组交割日之前持有目标公司的出资额占
                  全体补偿义务人合计持有目标公司的出资额的比例承担前述补偿责
                  任,且各补偿义务人对其中任一方应承担的前述补偿义务均负有连带
                  保证责任。


            (c)   在任何情况下,因目标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而发生
                  的补偿、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各自在本次
                  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


第2条   补偿的实施


2.1     如果补偿义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须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的,在业绩承诺期每年
        的相应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按本协议第 1 条计算
        确定股份回购数量并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同时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份补
        偿事宜。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公告后两个月内就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股份的
        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议案并完成回购股份的
        注销工作。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等回购事项的决议后 30 日内,上市公司
        将以总价 1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的全部股份数量
        并一并予以注销。


2.2     如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补偿股份回购事宜另有规定或要求的,则应遵照
        执行。


2.3     补偿义务人应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办理本
        协议项下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补偿义务人应协助上市公司通知登
        记结算公司等。


2.4     各方一致同意,依本协议第 1 条确定补偿义务人需对延华智能进行现金补偿的,
        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按本协议第 1 条计算确定
        现金补偿金额并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延华智能出具的现


                                           8
        金补偿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款一次汇入延华智能指定的
        账户。


2.5     补偿义务人若未能在约定期限之内补偿完毕的,应当继续履行补偿义务并应按
        每日万分之五向上市公司计付延迟补偿部分的利息。


第3条   超额完成业绩承诺的奖励


3.1     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超过本协议第 1.1 条约定的累计的
        承诺净利润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同意将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的部分按一定比例
        奖励给业绩承诺方用作超额业绩奖励。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超额业绩奖励额为 X,成电医星业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为 A,成电医星
        业绩补偿期累计承诺净利润为 B,则:


        当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