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5-02-11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
料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 2014 年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
二、关于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近年盈利状况良好,为回报股东,公司大股东上海
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提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已经公司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以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372,134,231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送红股2股
(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合计转增股本
297,707,384.8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69,841,615.8股。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
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
划(2012年至2014年)》的要求,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上述利
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在该事项披露前,公司严
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
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三、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的《2014 年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
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也适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
2、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
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3、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存在问题的揭
示比较深刻,加强内部控制的努力也比较明显。
四、关于聘任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4
年年度审计报告》(会审字[2015]0301号),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所已连续九年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
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同时,该所作为本公司审
计业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符合《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
期轮换规则》的文件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
关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负责会计报表审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
五、关于2014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提供了10,100万元担保,未超过公司2014年预计对外担保的额
度。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2,078.11
万元人民币,占最近一期(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为2.74%。除了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
的其他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上述担保事项属于
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在于保证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
金需求,不会对公司及个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属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已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门制度,建立起
了“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能够有效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
公司资产,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六、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规范加强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贯彻《对外担保制度》的
规定,增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计划性与合理性,公司计划在2015
年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融资进行担保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公司本
次对外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无
其他对外担保,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确保其资金
流畅通,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
意公司为其担保。
该担保事项还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武汉智慧城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延华高金智慧城市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关于参与
投资设立武汉智慧城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延华高金智慧
城市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资料,基于每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金茂创投和湖北高投的合资基金,将定位于融合产业资
本、国资力量和专业投资管理团队力量,加深区域布局:一方面,湖
北高投是湖北省最大的地方国资投融资平台,它将助力公司更好的整
合和协调各级地方政府资源,不仅能在国有体制内整合项目资源,也
为“智城模式”的落地和智慧城市建设与运营创造了独到的优势;另
一方面,金茂创投和湖北高投都是业内资深的投资管理公司,拥有较
高的行业地位和实力雄厚的优秀管理团队,其在湖北省等中部地区长
期耕耘,积累了大量的地方人脉和项目资源,为公司继续拓展智慧城
市产业链的收并购业务提供了多方渠道。
公司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武汉智慧城市产业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及延华高金智慧城市产业投资基金。
独立董事:
洪觉慧 罗贵华 李 宁
20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