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15-02-14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
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召开,会
议审议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除为
公司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
司、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
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本次对标的资产的评估中,评估机构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
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
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
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定价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
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
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所选用
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本次交易价格系参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标的资
产的评估定价公允。本次评估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
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
益和现金流量等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和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
公允。
(以下无正文)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洪觉慧 罗贵华 李 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