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2015-02-14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履
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成电医星”)75.238%股权,同时拟向公司实际控制
人胡黎明先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
总额的2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行为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
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一)关于信息披露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
司股票自 2014 年 10 月 15 日起停牌。
2、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发布进展公告。
(二)关于本次交易的程序
1、股票停牌期间,公司确定了参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审计、评估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
密协议》,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充分的论证,并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方进行了沟通,形成了初步方案。
2、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编制了本次交易的预案及其他有关文件。
3、2015 年 1 月 1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
见。
4、2015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
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5、2015 年 1 月 15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关于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框架协议书,以及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
框架协议。
6、2015 年 1 月 15 日,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黎明先生签署
了关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认购意向协议。
7、2015年1月15日,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预案出
具了核查意见。
8、2015年2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5年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10、2015 年 2 月 12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关于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以及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
11、2015 年 2 月 12 日,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黎明先生签署
了关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认购协议。
12、2015年2月12日,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出具了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及相关核查意见。
13、2015年2月12日,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交易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
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
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以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
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