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5-02-14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交易内容为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廖邦富等
19 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 75.238%
的股权,并同时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黎明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金额不
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 25%。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
议将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召开,会议将审议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议
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所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
查,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情况的详细介绍,我们认为:公
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成电医星 75.238%股权并募集配套资
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在智慧城市建设领域的经营实
力,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我们认为:
1、同意公司将本次交易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及所附文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和表决。
2、本次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黎明先生,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胡黎明先
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因此,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
的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胡黎明先生应当依法回避表决。
3、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进
行了审计、评估,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以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的结果
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具有公允性、合理性。
4、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
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
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
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以下无正文)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洪觉慧 罗贵华 李 宁